第一条 教育会以研究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并协助政府推行教育政令为宗旨。
第二条 教育会为法人。
第三条 教育会之主管官署在中央,为社会部,在地方为省市县社会政府为主管机关。教育部或各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为其目的事业主管官署。
第四条 教育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地方教育之研究设计及建议改进事项;
二、关于增进人民生活上知识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地方教育之调查统计及编纂事项;
四、举办各种教育研究会及学术讲习会;
五、举办各种教育事项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核准;
六、关于一般教育事项得议教育行政机关;
七、管理各主管官署委办或咨调事项;
八、办理其他合于教育会掌管之事项。
第五条 教育会不得为营利事业。
第六条 教育会分乡镇教育会、市区教育会县教育会、市教育会、及省教育会。下级教育会听受上级教育会之指导。
第七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时,教育部在会部筹会间召集全国省市教育会联合会议:
一、教育部或社会部认为必要;
二、经七省市以上教育会之组织时。
前项联合会议之代表人数,由教育、社会两部会同定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同一区域内每级教育会以一个为限。
第九条 各级教育会之区域依其现有之行政区。但乡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遇有特别事由时,经当地主管官署会商目的事业主管官署核准不得依现有之政府区域设立之。
教育会区域依现有之行政区域者,冠以该区域之名称,其不依现有之区域者,得另冠名称,呈请当地主管官署核定之。
第十条 乡镇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之设立,应有该区域内具有会员资格者二十人以上之发起。县市以上教育会之设立,应有直接下级教育会过半数之成立。
第十一条 教育会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当地主管官署申请许可经许可机该主管官署印(编者按,“印”应为“应”之误)即派员指导。
第十二条 教育会经许可组织后,应即推定筹备员组织筹备会,报当地主管官署备案,并分呈目的事业主管官署。
第十三条 教育会章程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区呈;
四、会址;
五、任务或事业;
六、组织;
七、会员入会出会及除名;
八、会员之选任解任及其权利与义务;
九、职员名额权限任期及其选任解任;
十、会议;
十一、会费之数额;
十二、经费及会计;
十三、章程之修改。
第十四条 教育会于召开成立大会前,应传筹备经过连同章程草案呈报,主管官署并派员监选。
第十五条 教育会组织完成时,应于十日内造具会员名册、职员略历册、连同章程各一份,呈请当地主管官署立案,并应分呈目的事业主管官署备案。
第十六条 教育会经核准立案后,应由当地主管官署颁发立案证书及图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中华民国人民住居该区域内年满二十岁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加入乡镇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为会员:
一、现任公职或已立案之学校教职员或社会教育机关职员以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为限;
二、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育科系或师范学院毕业生;
三、曾在师范专科学校或师范学校毕业生;
四、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专科上者学校毕业并从事教育事业一年以上者;(www.xing528.com)
五、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学校或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三年以上者;
六、对于教育确有研究并有关于教育著作者。
第十八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会会员:
一、背叛中华民国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禁治产者。
第十九条 上级教育以下级会为会员。
下级教育会为上级教育会之会员时,得派代表出席。前项代表之名额,乡镇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二人归教育会或市教育会一人,各由会员大会选举之,任期二年。期满,应即依法改选,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第廿条 乡镇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设理事三人至五人,后补理事一人或二人,监事一人,后补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理事得互选一人为常务理事。
第廿一条 县市教育会设理事五人至九人,候补理事一人至三人,监事一人至三人,候补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至得由理事互选一人至三人为常务理事。
前项常务理事为三人时,得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监事为三人时,得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廿二条 省教育会或院辖市教育会设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后补理事三人至七人,监事三人至七人,候补一人或二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前项理事互选三人至五人为常务理事,必要时常务理事得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监事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廿三条 上级教育会职员之候选人不限于下级教育会出席之大(编者按:“大”应为“代”之误)表。
第廿四条 上下级教育会职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廿五条 各级教育会职员之候选人以其所属乡镇教育会或市区教育会为限。
第廿六条 教育会选举之职员为无给职。
第廿七条 教育会职员任期二年期满,应即依法改选,连选得连任。
第廿八条 教育会职员改选完成后,应于十日内造具职员略历连同会员增减名册,呈报当地各主管官署备案。各该主管官署应将改选总报告表分别逐级转报社会部及教育部备案其整理与改组时间。
第廿九条 教育会选举之职员因有不得以之事由,得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其因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时,为得经会员大会议决其退职,或由主管官署将其解职。
第五章 会议
第卅条 教育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由常务理事或理事长召之。
前项定期会议每年一次。
第卅一条 教育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会员通半数之出席会员通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条 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通半数之出席出席(编者按:原档案“出席”二字应为重复。)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正章程;
二、会员除名;
三、会员退职。
第卅三条 教育会理事会议,县市以下教育会每月一次,省市教育会每两月一次,由常务理事或理事长召集之,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监事会议。县市教育会每两月一次,省市教育会每四月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卅四条 教育会经费分左列两种:
一、会员入会费及当年费;
二、事业费。
前项事业费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时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补助之。
第卅五条 各级教育会收支应于每年度终了时呈报当地主管官署核销,并通告各会员。
第七章 解散及清算
第卅六 教育会违反法令妨害公益怠忽任务时,主管官署得分别施行左列之处分:
一、警告;
二、撤销及决议;
三、整理;
四、解散。
教育会经解散后应即重行组织。
下级主管官署为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处分时,应经上级主管官署之核准。
第卅七条 教育会解散时,其财产应由当地主管官署指派人员清算其清算。人有代表教育会执行清算一切事务之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卅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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