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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万载县教育工作资料汇编-补习学校规程整理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习学校除属于职业性质者,应依照《职业补习学校规程》办理外,均依本规程办理之。第二条省县市应根据地方各种事业之实际需要设置补习学校,机关学校法定团体及私人亦得设立之。第五条补习学校之修业期限至少应为两个月,得于晨间夜间或其他适当时间授课。教育行政机关直接设立之补习学校,应呈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补习学校课程由各该校拟定,呈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民国时期万载县教育工作资料汇编-补习学校规程整理

第一条 补习学校以传授或补充应用知识授高学业程度为宗旨。各种函授学校讲习所、传习所及属于补习性质之业余补习班讲习班等均属之。补习学校除属于职业性质者,应依照《职业补习学校规程》办理外,均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二条 省县市应根据地方各种事业之实际需要设置补习学校,机关学校法定团体及私人亦得设立之。

第三条 补习学校补习之资料得为下列之一种或数种:

一、属于一般知识者,如国文、历史地理、外国文、数学注音符号公文等;

二、属于专门知识者,如化学物理、生物、统计、会计、簿计、工程、绘画、测量、图书馆学等。

第四条 补习学校由省(市)县设立者,其名称冠以省(市)县立字样,由机关学校团体设立者冠以机关学校团体名称并加附设字样;由私人设立者冠以私人字样。仅设一种学科之补习学校应于校名上标明学科名称,其设置学科在两种以上者无庸标明。

第五条 补习学校之修业期限至少应为两个月,得于晨间夜间或其他适当时间授课。

第六条 补习学校之管辖,除省(市)县立补习学校以其设立之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为主管机关外,私立或机关团体附设之补习学校,依其程度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

一、属于小学程度之补习学校,以县(市)教育行政机关为主管机关;

二、属于中等学校程度之补习学校,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为主管机关;

三、属于中等学校以上程度之补习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 补习学校之设立应将设立旨趣计划、设立之科目程度、修业期限、校舍设备、经费等,呈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停办时,亦应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教育行政机关直接设立之补习学校,应呈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www.xing528.com)

第八条 补习学校每期或每学科结束时,应将教职员一览表、学生名册、学生成绩、经费收支、办理经过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补习学校课程由各该校拟定,呈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

第十条 补习学校学生不拘年龄及入学资格,惟以曾受相当教育者为限。

第十一条 补习学校应具备教学上必要之设备。

第十二条 补习学校设校长或主任一人,综理校务。

第十三条 补习学校校长主任或教员须具备左列资格:

一、补习学科相当于小学程度者,须分别具备小学校长或小学教员之资格;

二、补习学科相当于中等学校程度者,须分别具备中等学校校长或该科目中等学校教员之资格;

三、补习学科属于专门性质且中等学校以上程度者,对于该科目须专门知识或特殊研究或具备相当于专科以上教员资格。

第十四条 补习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但私立补习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核准,得酌量征收之。

第十五条 补习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或修毕应习学科时,经学校考试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成绩证明书。前项学业成绩证明书,应注明修行学科及期限。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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