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质目标应以水功能区划为基础,经合理规划后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定及标准。水功能区划分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一级功能区分4 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开发活动。同时,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未经流域机构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活动。在保留区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缓冲区是指为协调市(县)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衔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缓冲区一般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或娱乐等需水要求的水域。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
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级功能区划分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共分7 类,包括饮用水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www.xing528.com)
饮用水水源区是指满足城镇生活饮用水需要或作为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水域。该区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城镇工业或大型工矿企业用水需要的水域。该区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该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渔业用水区是指养殖鱼、虾、蟹、贝等水生动植物,并具有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通道功能的水域。该区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并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水域。该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过渡区是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该区以满足出流断面所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控制标准;排污控制区是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该区暂不考虑水质控制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各市(县)可据区域水功能区划,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进而确定河流水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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