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及基本满足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蓄、引、提等地表水工程措施可能控制利用的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在具体计算中,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1)实现地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所谓合理开发是指要保证地表水资源在自然界的水文循环中能够继续得到再生和补充,不致显著地影响到生态环境。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受生态环境用水量多少的制约,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这种影响尤为突出。将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适度的可利用量之内,既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又不至于破坏生态环境。
(2)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一次性的,回归水、废污水等二次性水源的水量均不能计入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内。
(3)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最大可利用水量。所谓最大可利用水量是指根据水资源条件、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及生态环境条件,可被一次性合理开发利用的最大水量。应根据可以预计到的某个水平年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力,扣除上下游之间的重复利用量来估算。
(4)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水利工程、经济实力、技术进步、水污染状况、生态环境等因素有关,具有动态概念。
(5)某一分区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不应大于本区河川径流量与入境水量之和再扣除相邻地区分水协议规定的出境水量。
鉴于该指标适宜较大区域分析,不宜于小范围计算。目前,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较常用的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水量平衡法。设某一保证率年份(如P =50%),即可找到一个年径流量与设计值相接近的典型年,计算该年当地的地表水产水量与入境水量之和,扣除按分水协议向下游分水的出境水量及当地的损失水量(考虑生态环境的用水量也包括在内),这样便为本市(县)50%年的地表水可利用量。
(2)经验公式法。对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区域,由于经过蓄、引、提水等工程措施控制,区域地表水的供水量基本上能够反映相应频率的自产水量和相应年份的区外流入量,以及兼顾下游地区用水情况下区域河道外一次性最大用水状况,故可采用经验公式法估算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具体过程为,分析不同频率的自产水量和相应年份的区外流入量及兼顾下游地区用水量与本区域地表水供水量之间的关系,建立经验公式,计算不同保证率的地表水供水系数,据此再扣除重复利用水量即可分析计算区域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www.xing528.com)
经验公式为
式中 β— —不同保证率的地表水利用系数;
W供— —不同保证率的地表水供水量;
W入— —不同保证率的地表水入境水量;
W出— —兼顾下游地区用水的出境水量;
W自— —不同保证率的地表自产水量;
— —W入与W出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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