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清查工作“应查尽查”,工业污染源、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固定源应按分级原则进行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库、增补及合并,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
1.省级数据分解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清查基本名录库数据及省工商、统计、质监等名录数据,进行筛查整合,得到省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按乡镇(街道)进行拆分后按县(市、区)打包,分州(市)下发,便于各级开展名录库的建库工作。
2.各级清查名录信息收集
地级、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向同级工商、统计、质监、农业、住建、商务、应急、环保等部门收集辖区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畜禽规模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加油站、储油库、锅炉等名录数据。其中工业污染源的清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行业代码为B)、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以及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为D)的全部工业企业。收集信息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名称、地址、行政区划编码、联系方式、行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状态等。
3.各级清查名录信息建立(www.xing528.com)
对辖区内现有工商、统计、质监数据进行汇总、删重。数据汇总过程中应删除已在工商部门注销的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将本级汇总后的数据与上级下发的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进行对比,并对本级数据进行补充、删重,分别形成地级、县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4.清查名录信息分解
由县级普查机构以乡级行政区为单元对清查名录信息进行分解,清查工作量大的区域可以村(居)民委员会(普查小区)为单元进行分解。
上述操作步骤为建议操作步骤,各级普查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实际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各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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