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合理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体系是确保问责能够释放学术自治教化能量的关键。基于哈贝马斯所言,“法律是建立在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社会媒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表现形式,也应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达成理想状态的平衡。我们认为,在事实有效性层面,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需要成为学术人人人都能加以遵守“约定俗成”的学术行动律令,彰显权威性;在规范有效性层面,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本身具有合法性,使得学术人出于对问责制度的遵守而遵守规范成为可能。后者是前者得以落实的基础与保障。
基于此,本研究认为,规范有效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应建立在“完整性、科学性与创新性”分析标准基础上,明确“由谁问、问谁、依据什么问、怎么问”这一逻辑主线,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体系的内容指向。
一是健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客体体系。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应包括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层面的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层面的高校。高校内部又包括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会(学术)组织、学术制度制定者。异体问责主体主要包括社会媒体、用人单位以及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主要包括研究生和教师在内的连带责任主体。同时,我们需要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客体间的多维法律关系。
二是确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依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依据主要包括伦理学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伦理学依据角度来看,功利论导向的行为结果价值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的划定提供外在的行为效果依据,道义论导向的行为规范价值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的划定提供存在论依据,德性论导向的德能品性价值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的划定提供内在德性依据。从事实依据角度来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需要考虑学术人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实际影响以及产生的后果。在对学术人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责任判定与归类时,一方面我们需要甄别学术人具体做出了什么学术行为,导致怎样的实际结果以及考虑这种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审查学术组织机构在学术人出现这一学术行为过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树立“学术机构监管为基础”与“学术行为为基础”的“双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判断依据。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大学学术场域依照现有国家制定的有关学术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制定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在认定和追究学术人的学术责任时应采用混合依据,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www.xing528.com)
三是明晰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应本着人文主义关怀、程序公平正义与和谐共生的理念,注重以人为本、权利优先、正义理性的价值目标,在学术人的互动交往中摆脱技术统治“无家可归”的学术规训机械主义。
四是厘清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需要有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程序,进而发挥学术自律与学术他律的作用,能够让学术行动者树立麦金太尔(MacIntyre)呼喊的“学术共同体美德”。
五是划清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类型并明确责任的分配方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类型应包括以学术个体之“责”、学术共同体之“善”、社会发展之“理”相观照的道德责任类型和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明晰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的责任分配应在比例原则的规导下遵守合目的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实施学术自由裁量权。由于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往往一个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会牵扯到不同种类的责任,需要处理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聚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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