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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自治与公权力研究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排除国家公权力影响的学术自治公权力,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兼具内部“自治管理”的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其次,学术治理中的学术权力也是高校学术自治管理的一种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属于学术自治公权力范畴,是一种公共权力体系下的社会自主权。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自治与公权力研究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等学术组织机构的一项学术管理权,是学术权力在学术治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这种学术权力实则是一种规范性的学术权力——被修正了的学术权利,是一种得到学术人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学术权利,重点关涉学术人对学术义务的遵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排除国家公权力影响的学术自治公权力,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兼具内部“自治管理”的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这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性,是国家的教育权力,“国家对于大学自治仅就大学学术运作之重要事项扮演框架立法之角色”,是公共权力介入学术自治的一种合法性表现。高校对学术人给予的开除学籍、撤销学位以及开除公职等改变学术身份、严重影响学术人受教育权的学术处分也都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参考学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在充分坚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对学术人谨慎施以学术惩戒。其次,学术治理中的学术权力也是高校学术自治管理的一种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属于学术自治公权力范畴,是一种公共权力体系下的社会自主权。高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学术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律优位原则,视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内部行政行为,是高校对学术人的内部学术管理行为,具有私行政的性质,属于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裁量权。这种学术自由裁量权是高校内部实现对其成员的学术管理方式,也是终结性的行政问责,但对学术人的行政处分不会改变其原有的学术身份或重要的受教育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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