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生成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有内在的机理与特性。大学是一种构成意义上的社群,大学场域中的学术个体的自我目的无法独自实现,只有其与场域中的共同目标和理想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因为大学学术社群组织共同追求的目标不是学术个体选择的单一目标,而是实践理性下的一种角色认同归属,学术个体自我目标是在其所在的大学学术社群组织中实现的。因此,存在意义上的大学社群组织需要依靠学术共同体间的信任、合作等深度互动来达成,这种理想互动的交往模式达成需要依靠秩序来维系。因为秩序是维系大学社群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为学术共同体成员学术合作的生成提供制度性条件。秩序的存在离不开道德规范的润养,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同一定的行为道德规范相联系。学术秩序也离不开学术规范,学术秩序的生成是建立在学术共同体成员善意合作间的学术共同道德规范准则基础之上。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学术共同道德践踏与公共资源私有化占有的一种狭隘的损人利己行为。当学术人在学术场域中出现了学术不端这一损人利己行为时,问责作为一种必要的学术“善治”方式,是一种必须、合理的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化“善”,成了普遍意义上的学术共同道德规范发挥效力的“强制善”。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问责,除了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外,还有报应性、互动性与救济性的特征。首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遵循的是发展性的报应惩罚观,而非束缚钳制,只是一种临时剥夺学术个体权益的手段,是手段恶与目的善的统一。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功利性报应不同,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为了防止更大的学术恶产生(如学术欺诈、侵吞国家科研经费等),是一种维护学术秩序必要的手段恶,最终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学术善——即学术向善发展。其次,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学术交往主体的共识行动,其产生于学术交互主体对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学术问责情境通常的解释已达成的基础上,需要在与内在提出的有效性学术主张相关联中进行理解,需要积极、开放地回应公众以及社会媒体的质疑与监督、及时向公众发布问责相关信息,形成学术共同体内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学术交往信任危机。最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具有救济性,应体现保护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的合法、正当权益,如问责事由知情权、惩处方式透明权、申辩权、寻求帮助等救济权利,是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权力滥用的一种矫正与补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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