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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理与学理解决不端行为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培育问责文化的权责认同感。同时,这种规范性权力的形成需要在学术问责文化场域中得到人们普遍的监督与引导,以便问责主体能够对问责文化中的权责关系产生认同感,这样对学术人施以的问责才能得到普遍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术不端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问责主体对问责文化权责关系形成了认同感,做出的具体问责行为才具有说服力与可信度。

探讨法理与学理解决不端行为

帕森斯将“文化”解释为一个特殊的符号体系,能够成为集体成员共同信守的价值体系,是集体成员共同认同的目标。[3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权责”认同感是构建良好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的核心环节。具有认同感的问责文化能够促使场域内各个主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处于理性状态,形成学术文化认同的问责精神,在明晰权—责关系的环境下,形成一种相互认同的学术问责文化之道。

其一,强化大学学术场域的问责文化宣传力度。一定意义上来讲,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文化问责,是以大学文化自觉为基质,灌入大学文化内涵建设之中,着力解决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在文化内涵建设中出现的功利化、拜金主义倾向的学术浮躁风气。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为了能够彰显大学学术文化在大学发展中的作用,以清醒的头脑认识学术文化传播、创新、继承、批判的路径指向。然而,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效果欠佳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尚未形成问责文化,问责主体以及学术人将问责仅仅理解成了规制、驯服,为了问责而问责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在大学学术场域中强化对问责文化的宣传力度,让学术场域中的整个学术个体清晰了解到问责文化是贯穿于问责始终的一种学术自觉行为,是唤醒学术精神回归的一种内生与外推相结合的必要文化治理方式,最终目的是:生长与超越。所谓“生长”即是学术人在本性与心灵互动基础上提升自身的学术修养,指向智慧人格的学术发展目标,在不断思考中实现知识的自我完善、自我认知发展愿景。教育家苏格拉底曾说,知识必须自我认识,自我认识只能被唤醒,而不像交易或转让货物那么直接与容易,需要在潜移默化的思考中理解学术知识的发展脉络。思考的真实性在于,作为生命生长的学术个体能够在坚持真、善与理性的信念中辨别是非,自主地将唯利是图的学术不端行为抛在脑后。所谓“超越”即是唤醒学术生命个体不安于现状,从大局出发,以一颗平静的心实事求是地面对问责、接受问责,出现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选择一种逃避的方式规避错误。作为哲学意义上的学术生命体,他们在理性中呼唤着对学术自由的向往,不断超越、不断进步,在蜕变中完成对学术真理的探知以及通过交流发现自身的不足。生命个体对他自身的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一旦在某个场域中确定了主体,责任也具有了普遍性。[34]只有在学术场域不断宣传问责文化的唤醒“生长与超越”精神,学术人才能在心中形成问责认同感,日积月累地形成一种惯习,敢于面对问责、敢于承担责任。

其二,培育问责文化的权责认同感。权与责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认同感。“权利——权力——责任”是一组相互制衡的矛盾统一体链条。在这个链条中,有什么样的权利样态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义务形式,同时,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何种责任。权力、权利与责任都是密不可分的,脱离了责任,权利将成为一种无人约束、肆意泛滥的附庸品;脱离了责任,权力也失去了其应有的威力、效力。责任能为权力的行使划定正当的界限,进而保证权力的运行能够规范化、合法化。权力与权利是权益的两个分支概念,可以看作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赠予”,责任就是一种“付出”,责任也是连接权力与权利的纽带与桥梁,两者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存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仅在于对学术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层面,更重要的是问责主客体间能够明晰学术是一项公益事业,彰显的是一种公共价值理性,双方能够在各自的权力与权利边界范围内行事。

首先,问责主体作为学术权力的行使者,需要将其占有的权力通过合法化、合理化的方式转化为规范性的权力,摒弃“官本位”的问责文化理念,克服学术管理者高高在上的架势,树立公平正义的权责问责文化价值观,勇于承担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失当相应责任。同时,这种规范性权力的形成需要在学术问责文化场域中得到人们普遍的监督与引导,以便问责主体能够对问责文化中的权责关系产生认同感,这样对学术人施以的问责才能得到普遍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术不端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问责主体对问责文化权责关系形成了认同感,做出的具体问责行为才具有说服力与可信度。这也印证了卢梭的经典论断“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35](www.xing528.com)

其次,学术人作为学术场域的研究者应当将“权利—责任”奉行为从事科学研究的一种行规。学术人的学术权利即是限度的学术自由——学术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36]这种自由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对学术上的不称职或故意不履行职责,甚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人,就要进行干涉与阻止。学术人应该明晰权与责相统一的关系,踏实从事科学研究,充分理解默顿所言“科学精神气质”的精髓,凝聚学术场域问责权责的文化认同感,敢于承担、勇于担当,将问责作为一种学术自觉、文化自觉的呼唤。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权责认同感的培育能够让问责主体与客体明晰自己行使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范围,超出这个边界就要受到学术共同体凝结的问责文化排斥,学术自由不是学术人随心所欲的自由、问责也不是无边界的自由问责,需要在学术自由与学术问责之间形成一道权责文化认同桥梁,调适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人权大师米尔恩曾言,每种权利必然与某种义务交相呼应,当你承担某项义务时,你就必须履行它,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意外发生,以致你必须履行后者。义务与责任虽然在法律上排除了选择,但不能在实际上排除选择。如学术人进入了学术场域,就应遵守学术场域内的“游戏规则”,根据学术场域自身的运行逻辑,塑造良好的学术惯习来培养其参与“游戏的感觉”。对学术人来说,出现学术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实际上是可能的,但这是不正当的,需要在形成问责文化的渲染下促使问责主体与学术人在内心中生成“权责”意识,将学术作为一种文化自觉,将问责作为一种唤醒文化自觉的内在手段,逐步形成问责文化认同感。正如费孝通所言,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应有“自知之明”的态度。[37]从本质上来讲,这种“自知之明”的态度即是学术文化自觉的一种价值认同过程,是学术场域中文化理念、信仰、规范、准则等作为学术共有的存在的一种根本认同,这种认同根源于在学术交往过程中,学术场域中问责主体与学术人对各自享有权力(利)、承担责任的双向互动认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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