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目标与教育政策评价目标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既要体现教育政策评价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又应体现作为学术问责评价改进机制独有的修正问责错误与斧正问责理念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问责改进机制的标准。
1.明晰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目标
其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要实现修正整个问责全过程出现错误的事实目标。在整个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中,包括监督环节,可能会出现疏漏与不足,如问责重实体轻程序、监督缺位、目标不明确而导致的问责结果缺乏可信度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是否按照监督主体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等问题,这些都需要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来匡正与调适。从这个角度来讲,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是亚里士多德言下的“补偿正义”与“矫正正义”,关涉整个问责运行过程是否彰显了正义、公正的价值取向——对诸如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价并修正整个问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阿奎那将正义描述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18]问责评价改进机制也应将正义作为问责的一种核心事实目标贯穿于整个问责评价中,达致以评促改、以评守正的问责事实目标。
其二,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应着眼于学术场域向善发展的价值目标。亚里士多德定义的理想城邦是一个最有可能提升市民美德的城邦,将美德变成公共的善。[19]依据这种观点,理想的学术问责场域应该是由学术“善”所促进并包围的,通过学术“善”理念的传播召唤学术人学术精神的回归。评价改进机制正是基于这一点来考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的整体效果是否达成了“向善”发展的目标,是否能够真正把学术人作为实现“向善”发展的一种目的。人本质上只依赖于自身灵魂的意向、灵魂的内在态度。作为促进人类灵魂向善转向的学术问责评价改进机制,一定意义上来讲,应能够促进人类在知识选择、认知体悟实践以及践行学术价值观等方面实现理性价值转型,并及时纠正问责过程出现的目标偏移问题。
2.落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标准
落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标准是进行评价与改进的前提性工作。问责评价改进机制属于政策学标准中的一部分,要想落实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标准,尚需明晰一般意义上的政策评价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标准是政策学家那格尔(S.S.Nagel)在对公共政策后果评价标准时提出的,他曾将“有用、有效、效率、效益和平等”作为政策评价的标准。[20]受那格尔的启发,学者祁型雨、孙绵涛等人将教育政策评价标准分成了质、量和尺度的标准。[21]从教育政策质的评价标准来看,它主要是指教育政策合乎规律性程度的检验标准。如政策目标的制定是否明确、政策方案的制定是否可行、政策执行是否具有实效性。从教育政策量的评价标准来看,它主要是指一个教育政策有多大的价值,是对教育政策合乎目的性程度的检验标准。这个量是可以度量的标准,如政策是否表达了所有主体人的利益和需求、政策是否体现了公共性与普遍性。从教育政策尺度的评价标准来看,它是质与量的统一,合规律与合目的“善”的统一,如政策实施效果是否明显、政策是否产生良好的影响、政策效率是否最高等。[22]
基于上述对教育政策评价标准的质、量和尺度的宏观标准分析,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标准也应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评价改进机制标准的落实应当遵循清晰、明确、具体化的原则,落实的具体问责评价改进标准如下:
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在监督后的实施效果如何;(www.xing528.com)
③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效果在监督前、后是否有差异性改观;
④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是否能够彰显公共性与善;
⑤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是否产生了良好的学术生态影响;
⑥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是否有可持续性;
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⑧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是否能够内化为一种问责文化自觉。
以上是针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后的事后评价标准,以“善”为终极发展目标来评价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的效果以及持久性,以评促改,确保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能够真正彰显以学术人的发展为关切点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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