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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术问责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发挥舆论媒体对学术问责法律的传播作用。舆论媒体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媒介,通过媒体对社会广泛关注事件的报道可以增进公众对学术问责法律的认同感。其次,学术期刊也应结合自身刊物的发文需要,组织特定的专栏对学术问责法律进行探讨,刊发一些高水平的关于学术问责法律的相关文章。

加强学术问责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博登海默曾言,“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法律能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11]法律的创设不是让人们因惧怕法律而产生服从的义务,也不是统治阶级无理无据的强制性统摄。法律规范的生活关系并不只是消极地待在那里接受法律对它的规范[12],而是能够将法律看作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规范律令,让行为人能够将法律看成是由内而生的行动自觉,提供每个人以同等的自由,这就需要在日常实践中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了解,加大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哈耶克在谈及法律秩序时曾指出,“制度中的人……似乎在想象,他能够像在棋盘上随意摆布不同的棋子一样,轻而易举地安排一个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指强加给它们的移动原则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的棋盘上,每一个人都有着他自己的运动原则,而且这些原则还与立法机构可能强加给他的运动原则完全不同。如果这两种原则恰好相吻合并趋于同一个方向,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竞技或生活(game)就会顺利且和谐地进行下去,而且极有可能是幸福的和成功的。如果这两种原则相反或对立,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就会以悲惨的方式持续下去,而且这种社会也肯定会始终处于失序的状态之中。”[13]因此,学术问责法律若想保障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将内部学术规范与外部学术法律保持一致,确保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能够内化于整个学术场域的学术人心中,形成自生自发的问责秩序。

其一,将学术问责法律融入高校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与高校领导干部管理课程培训体系之中。课程是高校实现育人、达成教化目标的重要媒介。一方面,借助课程媒介可以从内源上启发高校转变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训斥”看法。建议高校增设学术道德课程或在已有的思想政治课程中增加学术道德环节,适用对象为高校研究生和新进教师培训课程,注意将学术问责法律的条目和案例注入其中,让学术人能够意识到学术问责法律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从课程内容的角度,引导学术人从内心深处意识到学术问责法律是一种必要的学术他律控制,实现的是学术善治目标,不仅仅是一种规制手段,能够让学术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这一方式。另一方面,借助课程媒介让高校领导干部转变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态度,将后知后觉的被动态度转变为先知先觉的启发态度,问责不仅仅是惩罚、规训,需要生成一种自生自发的学术秩序,需要强化问责主体规范问责意识、理念。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培训,唤醒他们要依靠规范的问责方式与问责理念来实行学术场域的专业性问责,而且强化他们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性质的认知,让他们能够明晰学术问责法律的基本内容规范,应按照学术问责法律的上位法规定来修订本校的学术规章,确保学术问责法律与学术规范性文件之间更好地衔接。高校领导干部是参与学校学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力军,行使的权力、问责方式、问责目标等都需要在学术问责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努力践行一种自生自发的学术问责秩序,而并非刻意去实现某种目的、达到某种目标。(www.xing528.com)

其二,发挥舆论媒体对学术问责法律的传播作用。舆论媒体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媒介,通过媒体对社会广泛关注事件的报道可以增进公众对学术问责法律的认同感。首先,通过中国教育电视台、新闻联播等人们日常较为关注的频道报道,普及学术问责法律,聘请专家以开展讲座的方式对相关的法条进行解释,广泛宣传学术问责法律的适用性,增进人们对学术问责法律的认同感。其次,学术期刊也应结合自身刊物的发文需要,组织特定的专栏对学术问责法律进行探讨,刊发一些高水平的关于学术问责法律的相关文章。借此专家能够从学理角度为学术人以及问责主体提供启示,提高问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学术刊物也应在醒目的位置上标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采取怎样具体的追责措施,由哪些机构进行追责,追什么样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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