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机制是促使事物发生质变的推动力量,在优化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有效运行的过程中,离不开外部保障力量的推进。通过文献的查阅,国外在推进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以美国和荷兰为典型的政府干预和高校主导两类方式,值得我国借鉴。首先,美国高校实施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要是以联邦政府2000年制定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上位法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的学术不端行为立法为关切点,辅助高校处理教师和学生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方式日趋完善,制度体系的设计以及制度的运行也日臻健全,促使高校能够有条不紊地应对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由注重结果的问责转向全程、全方位的监控与防治——集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可操作的运行程序于一体,在判例中逐步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综合防治与干预机制。其次,荷兰大学自治联盟的学术章程建设为荷兰大学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基层治理经验,这种制度源自荷兰大学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协同约定。荷兰大学联盟自治的学术章程——荷兰学术行为准则(The Netherlands Code of Conduct for Academic Practice),由荷兰大学联盟(VSNU)于2004年制定,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该准则对良好的教学科研行为(Principles of Good Academic Teaching and Research)做了详细定义,用于规范荷兰大学和科研机构人员的学术行为。荷兰大学学术行为准则应用于教学和研究的学术实践中,所有的大学已宣布支持这个学术准则。该准则声明,只要作为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效专业人员都应遵守联盟制定的这一学术实践准则,包括在校学生。在制定原则方面,荷兰大学学术行为准则源于一个共同的信念——大学教员扮演了一定的社会角色,需要履行相应职责。为了约束他们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需要制定一些成文的规则。同时该准则也为荷兰各大学建立学术诚信制度提供参考标准,并在必要时,可作为学术人之间相互监督与问责的基础。
联邦政府主管下的科学研究诚信办公室为美国监管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固定的专门性机构,荷兰大学联盟自治的学术章程为荷兰大学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基层治理经验,这种制度源自荷兰大学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协同约定。两种模式各有特点,“自上而下”和“平等协商”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模式能为保障我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运行提供如下启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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