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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聚合及其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实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往往一个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会牵扯到不同种类的责任,如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同一学术不端行为中可以同时适用,不存在先后顺序。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聚合及其研究成果

在此本文要说明一点,上文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应然理论层面的平面划分,各类责任有其各自的适用情形与程序,互不干扰。但在实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往往一个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会牵扯到不同种类的责任,如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正如学者张旭所言,由于社会场域中的复杂关系以及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导致同一法律行为同时适用多个部门的法律规定,进而出现了交叉、重叠适用的聚合现象,造成某一法律行为主体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情形,使得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纠缠在一起[77]结合我国现有的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判例,依据上文论证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分配遵循的比例原则旨要,本研究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聚合情形厘定在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

第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聚合。学术人在学术场域中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首先应承担问责主体给予的批评教育与自我道德良心忏悔,即承担道德责任。之后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人与问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适用私法与公法之间选择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与方式。高校、其他科研机构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来处理学术场域的学术纠纷,这一责任类型属于特殊的行政责任——学术行政责任。此类责任聚合在执行过程中较容易操作,遵循“先道德后法律”的责任适用原则,再视法律具体的适用情况完成追责,两类责任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这一聚合情形是大学学术场域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较为常见的现象。这种责任,我们不可能仅仅依赖于学术人的良心发现或自觉意识承担道德责任来实现,还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律调整关系来实现责任的追究。如前文所言,学术人与国家科研管理机关签订的合同既具有民事性质又具有行政性质,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既属于民事侵权、违约等责任,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政责任。在追责过程中,两类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在适用过程中,应本着最小侵害原则,保护学术人的最低限度权利,物质赔偿、精神赔偿与行政处分并罚,在具体情节适用时,应将学术人所在单位作为监管方连带责任一并考虑,对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学术裁量,两类责任不可相互抵消。

第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聚合。刑事责任是所有责任类型中最为严酷的一种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学术不端行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酷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也是一种万不得已而为之的刑罚手段,这种责任适用情形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涉事的学术人不能随意放弃执行刑罚,而且司法机关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执法。遵照前文论述的比例原则与最小侵害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的量刑比例设定与学术自治需要进行必要沟通、听证,给予学术自治自由的空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同一学术不端行为中可以同时适用,不存在先后顺序。但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属于公权力观照下的学术自治,应体现学术治理本身教化向善、和谐共生的价值导向,若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应考虑学术人改过自新、保护学术人最低限度的权利(如生命权、受教育权、公正对待权、豁免权等)、以教育为主等因素,适当减轻对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

【注释】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1.哈贝马斯强调,一种公平的形式判断过程和形成意志过程的道德视角怎样才可能在实在法本身之内加以稳定,由此为规范性的法治国理想建立硬性的制度和行动系统。他认为,要充分说明法律有效性,需要同时诉诸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的或事实的有效性,即得到接受,事实上可以期待公民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合法性或规范的有效性,即理性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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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郑继伟,张维平,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7.

[5]本研究所指的“学会(学术)组织”是以高校为依托的学会(学术)组织,学会(学术)组织中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成员由高校的部分学术人担任,与高校各学科保持一定的学术互动,以高校为承办方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会议,促进学科发展、增加学术人间学术思想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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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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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金鸿.道德责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90.

[18]本观点借鉴参考了学者郭金鸿《道德责任论》中关于“三种道德责任判断的价值根据”,在此表示感谢。

[19][美]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M].第2版.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245-250.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47.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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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实质正当程序实体法的规定,要求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内容上应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正义分配;形式正当程序是程序法的规定,是一种程序规则的正义,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合法申辩理由及意见,当事人具有知情权、听证权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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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德]托马斯·麦卡锡.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M].王江涛,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40.

[52][英]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M].第2版.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97.

[53]该段话参鉴了:罗生全,刘志慧.论教师伦理发展的共同体逻辑[J].教育研究,2015(7):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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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这里要做出说明的是:“个人举报”既可以是学术受害者(被抄袭者)对发现有抄袭自己学术成果的学术人进行举报,也可以是利益无关人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人抄袭他人的学术成果。两者情形都属于“个人举报”的范围,而且都可以向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人所在单位进行举报。

[5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4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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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引自作者发表的文章:陈亮,康翠萍.失范与规范: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及纠偏路径——基于惩处制度文本之维[J].大学教育科学,2016(5):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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