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尔(Alois Riehl)曾说过,“人尽责并不是因为他生来就有道德,人变得有道德则是因为他尽责。”[67]道德责任是做人的先导,人的尊严也体现在人能够为他们所做的事负起道德上的伦理责任。学术个体是社会场域中具有学术身份的群体,同时也是构成学术场域存在的生命实体,学术场域是所有学术个体以群体方式存在的抽象实体。学术个体履行学术道德责任是一种基本的学术生存方式,是完善自我学术人格的一种社会规定和价值诉求。本研究所指的道德责任与广义上的道德责任有所区别,本研究所指的道德责任是指学术个体应积极主动将个人的学术“德”与学术共同体承载的伦理“善”、社会文化担负的“理”结合起来,树立学术责任自觉意识。一定意义上来讲,道德责任本身具有内在主观性、自律性、自塑性,靠的是学术人自身的德性来约束。“行为之发生不仅合乎职责,而且出于职责,这必须是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这是学术个体符合“学术人”这一称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种内在的科学自律、自省、自觉学术精神。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首先追究的是行为人的道德责任。因为道德伦理是一种内在的人格品性,出了问题最先拷问的就是行为人的道德良知,拷问行为人明辨“善恶是非”的能力。在现实的学术场域实践中,学术个体呈现出的学术不端行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自己没有学术规范的要求、没有道德责任感。那么,承担道德责任就成为学术治理追责的第一道关。
学术人(教师和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前文所指的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首先需要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自我道德良知的反省与深思,个人践行学术道德规范的一个自我反观,从内心深处拷问学术人对“学术”的理解,以及出现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真实动机。其次,在此基础上,视学术人抄袭、剽窃、造假的轻重来定夺是否追究其他责任,若只是由于行为人的引用不规范、照搬了他人的观点、学术论文署名未能按照贡献大小而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道德层面的批评教育以此召唤他们学术灵魂的回归;倘若行为人出现的严重抄袭、剽窃、造假以及课题虚假申报等学术不端行为除了需要对其进行道德说教之外,还要追究其学术责任、法律责任等相关责任。麦金太尔呼吁“人的内在德性是成人之本,共同体需要富有正义感的成员与共同体一起呼吸。”[68]最后,道德责任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最基本的责任类型,也是考证学术人是否具有学术规范意识的关键。除了对学术人本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道德追责外,连带客体也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如经过导师指导并署了导师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那么除了追究第一作者学生的道德责任外,还应追究导师指导学生不力的连带道德责任。因为导师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供的是论文的思路和研究框架,虽不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但论文是合作发表,应承担批评教育的道德责任。再比如,由于学术人(教师和研究生)是以所在单位名义在学术场域中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承担的科研课题都署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有对学术人的科研学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其所在单位也应连带受到上级科研管理机构的道德批评与通报。(www.xing528.com)
罗纳德·巴尼特(Ronald Barnett)在高等教育理念进行阐述时也指出,学生拥有学术自由同样意味着承担学术责任——实质性责任与程序性责任。实质性责任与道德紧密相连,包括真挚、正直(不剽窃或欺骗)、诚实、避免自相矛盾、统筹考虑、发展并坚持自身观点的理智勇气、乐意遵循推理和证据要求、对他人观点或行事方式秉持开放立场。程序性责任与学生角色常规相关,包括按时完成任务、信守学术约定、承担课程研究任务。[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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