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前通知。学术不端行为的彻查不仅需要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个体举报,也需要学术机构的自查。在正式实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前,应将已制定的完善的学术规范行为准则公示在学校网站上,便于学术人知晓该学术制度的具体内容。事前通知并不是针对某个特殊群体,而是要让学术场域中的所有人知晓。[54]目前,高校每年都会给新进教师和学生发放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手册,其中也包括学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文件。如果学校未能依据已经制定好的文件或依据未向学术人公布的文件来实施处分,则可以认定学校违反了问责正当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大学对学术人的学术处分具有客观公正性,维护学术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参照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的《学生权利和义务手册》,将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程序事先告知学生、明确规定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处分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追究方式等程序。
第二,初步调查程序。在接到学术场域中的个人[55]或组织举报、指控,抑或是学校自查发现学术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时,应按照上述界定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中的由3~5名专家组成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人展开专案专查,与涉及的调查者之间存在师生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家属关系的委员应回避。但若有特殊需要,专家委员会还应包括对被指控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鉴定的专业性技术人员。专家组对嫌疑人、指控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访谈调查取证,必须确保取证的材料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因果联系且具有合法性,并能够采取行动确保取证材料的安全性,不得被他人篡改。随后,专家组在一定时间内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对学术人的学术行为做出初步判断,给出书面处理建议后上交至学术委员会或学术组织等相关部门,由他们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进行调查,应本着“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原则,写明学术人存在的具体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并给出专家的初步处理意见等。(www.xing528.com)
第三,告知程序。德沃金(Ronald M.Dworkin)在论证权利时曾强调,“一个负责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他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另外,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做某件事的时候,别人进行干预是错误的。如果进行了干预,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干预的合理性。”[56]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告知程序印证了德沃金对权利与正当性的表达意涵。告知程序是高校在完成上述调查、正式开始实施对学术人问责决定前,通过书面说明、面对面告知等形式,将调查结果和如何启动救济程序告知学术人,也即是告知学术人为什么会被给予处分。我国在对学术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时,并没有给予学生、甚至是任何受到处分的学术人参与机会,告知的内容都发生在处分结果公布之后。启动告知程序是发挥受审学术主体参与学术问责互动的开始,有利于维护学术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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