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斯(Edward Shils)曾言:“大学在社会中受到敬重,是因为他们是关于‘严肃’、根本问题的知识得以发现、阐释和教授的场域;它们是与权威和正义、秩序等‘严肃’问题紧密相关的专业和职业的源头。”[36]大学之所以能够得到人们的敬重正是出于其在处理“严肃”事务时,能够坚持“原则”,以正义的价值取向来面对突如其来的事务,确保知识的元真性。正义是给每个属于他自己法律情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7]是任何场域得以存在的一种公正基础,也是社会的基本善要求,更是维系大学学术秩序必备的素养。程序正义是正义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因子,也是大学处理“严肃”事务的首要法宝。任何事务都需要程序的调适,倘若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规章只设定了实体内容,没有程序规定,很难产生令人信服的约束力。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仅在于制度规范的实体内容,重要的是能够将公平正义的程序贯穿于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始终。罗尔斯强调,每一类标准和与之联系的原则都规定着一种正义理念,制度、行为和生活计划只能根据这种观点作出评价。一种正义感是需要运用并按照正义的原则去行动。博登海默在论述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时曾指出,“法律规定具有强制力乃是法律作为社会和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之所在。如果一项有效的法律设定了义务或禁令,那么它就只能要求此义务达及的那些人服从它、依从它。如果它授予私人以权利或权力,那么这些权利和权力就必须得到其他私人的尊重,而且在它们遭到侵损时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38]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缺乏有序的常规性规则、标准或一般原则来指导私人行为和官方行为,没有程式化的程序来解决争端,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法律”。[39]可见,一门法律或一项制度若要实现效力与实效两者间的统一,就需要具备规范的程序与正义的品性,这样才能彰显其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正义的内涵要求对相同情形或极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对待。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作为一种软制度,是大学学术管理的核心,公平正义的问责程序体系在实现学术治理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正的程序是开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首要美德。维护学术问责有效运行的目的是要确保人们能够遵守。[40]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取决于问责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学术共同体成员对其履行情况。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价值实现的关键是要构建正义合理的问责体系与程序。正义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要素,问责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会妨碍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的执行效果。由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依靠相应的制度,制度是由具有主观意识的人制定的,会牵扯到个人利益、情感、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因此高校有必要在制定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时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观照整个处分程序,有必要将学术问责的执行过程引向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进而保证学术问责能够在一种公平正义的环境下发挥其应有的学术约束力。正如“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活动,各种规范既不是行动的既定前提,也不是行动的最终产品,而是一种具体的形成过程。”[41]如,为了能够规避问责过程中的不公正对待、因人而“问”的现象,制定监督制度、回避制度等问责程序,可以保证问责的公正性、每个接受处分的学术人都能得到同等的对待。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的社会时指出,社会是一个由公开规范体系构成的大系统,它确定了一种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42]”。一定意义上来讲,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能够确保问责实质正义的实现,最终推动整个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有序开展。(www.xing528.com)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执行需要符合程序正义的特性。程序中的公平正义是罗尔斯言及的规则正义、形式正义,行为人需要按照实质正义规范的内容执行,无须考量规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只视法律、制度适用方面的正义。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和制度以平等的方式适用于被他们规定的有义务履行责任的人们。[43]随着英国法的出台以及美国法“正当程序”思想的形成,逐步将近现代的程序公正引入完善的状态。正当程序旨在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状态、确立秩序在权利者与权利者之间的界限、彰显正义在实质性程序或形式性程序中的理念,包含实质正当程序与形式正当程序。[44]正当程序实质上是坚守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受指控的行为人主张自己的受侵犯权利,在审判过程中陈述自己对案例的看法,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行为人没有对自己受指控的行为进行申辩前,任何权力机关及个人不能惩罚或侵犯他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最低限度的权利。[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重要规定和决定时,尤其是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赋予公民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4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若想实现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问责,问责的程序以及问责的结果必须是公正的。大学在对学术人的学术行为展开调查、实施处罚时,应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被调查的行为人、说明处分事由,能够将调查的证据明确地出示给行为人,举行听证会,给予行为人为自己合法权利辩解的机会。无论是否涉及学术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大学对学术人的问责都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这样既能保证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能彰显大学学术治理的公正公平的美德。因此,将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引入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符合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应然治理逻辑指向,有利于在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间形成一种相互约束的“善治”学术秩序空间,既可以约束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依章行事,又能伸张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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