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责原则尚存盲点
法理学上讲,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自然法学派学者富勒(Fowler)在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曾指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不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权威意志,更是体现法律条目诸原则的恒定与内在道德。在各种实践场合,原则为充满理解的行为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它们通过规定这样的行为必须满足的一定要求来做到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曾言:“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15]良法得以实施并有效运转的前提也需要明确对恶行的处置坚守什么样的原则,这是对恶行施以惩罚的前提。开展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也一样,明晰的问责原则能够提高问责的效率,确保学术自由能够通过秩序的调适得以有序发展,能够让问责真正成为教育、感化学术人端正学术行为的制度范本。
然而,从统计的15所高校问责文本来看,很多高校都没有对问责原则进行规定,只有少数的高校对问责原则进行了规定。体现最多的原则是“尊重客观事实”“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是否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等都未曾考虑。在统计的众多高校的问责文本中,只有一所高校对问责原则的规定较为明确:依法、实事求是、人人平等、从严治学,公正、公开、公平,惩防并重,重在预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某高校一位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是这样说的:
“现在来讲,国家十分重视科学研究中学术风气建设,重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今年上半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来讲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为各高校以及各科研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以及问责处理提供了方向。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问责制度,来规制学术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至于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则来问责,我并没有关注过,我们学校前一阶段处理的某几位教师因职称评审公示阶段被举报涉嫌一稿多投、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也就是按照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问责文件来对学术人进行惩处的,好像也没有遵循什么原则之类的吧,这个是否应该体现在问责程序中,我个人也是弄不清楚。”[16]
另外一位有着丰富基层管理经验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是这样说的:
“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教师未能遵循学术规范而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都会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至于遵循什么原则,肯定都是制度文本中规定的‘尊重事实’原则,本着不错判、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合理问责。最近我们学校在开展认真落实《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2016年工作要点》精神,将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纳入教师教育培训体系中,注重问责坚守的事实原则,公正公平处理,做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通过这两个访谈可以引发我们产生两方面质疑:第一,作为问责客体的教师不知道学校问责学术不端行为遵循什么原则、出于什么目的问责,很容易导致问责客体对学校的问责结果不闻不问或任凭处理。第二,学术行政人员所说的学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遵循尊重事实,是否真的能够得以落实值得思考,而且仅仅这一项“尊重事实”是否就包含了整个问责的原则。
2.问责缺少民主参与性与公正性
现代教育治理语境下的学术治理更强调协同参与、和谐共治。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基于前述理论的铺垫,学术协同参与、和谐共治实质上彰显的是一种多元“善治”理论,为社群中的人民谋求幸福,按照人民的标准决定事物发展取向,体现民主治理的价值意蕴,只有适合民主利益诉求的表达才是合理的“善”。但通过访谈与制度文本的调查发现,高校在问责学术不端行为时缺少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学术治理的程序,没有规定学者和师生的问责参与权,对结果的质疑也只能持保留态度。
笔者在考察近些年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时发现,大多数案件的处理都由高校学术委员会等问责主体在核定事实后,直接对客体施以惩罚,很少听取同行专家、学者关于案件的看法。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在审理于某博士毕业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案,并给予撤销其博士学位的行政处分时,不顾高校学者的反对与质疑,高校有很多法学教授对此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给予于某的处分过重,她已经受到了《国际新闻界》五年内谢绝来稿的专业处分。但北京大学在处理于某学术不端行为案件时并没有听取高校学者的意见,执意执行撤销于某学位的行政处分。
而且从目前高校对学术人的问责规定来看,高校并没有规定学者以及学生代表应该如何参与学术问责、利益无关者对学术问责的结果产生怀疑如何处理以及问责所有信息是否公开,都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则。
3.问责程序不透明、简单化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也是学术场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会妨碍对学术共同体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效果。目前大学学术场域在问责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问责程序尚存瑕疵、简单化局面,容易滋生问责主体夹杂个人利益取向、情感与个人执行偏好等因素,导致处理信息不公开、缺乏正义的问责程序。
案例3-1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撤销××博士学位的公告[17]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渗流流体力学研究所2006年毕业生××博士的论文,严重抄袭大庆石油学院(已更名为东北石油大学)刘振宇2004年的博士论文。“根据对比明显可以发现,文章目录及内容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论文题为《油藏中人工裂缝渗流规律的有限元法分析》,刘振宇论文题目为《有限元法在油藏渗流中的理论和应用》。
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表示,查实该校2006届博士毕业生××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依规定,撤销其博士学位,吊销学业证书。同时,取消其导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责令渗流力学研究生培养点限期整改,且在两年的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网上公布的案件,我们发现该学校对该博士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缺乏透明性,调查取证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可信,是否在调查取证之前将通知及时送达给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等环节都不清楚。这也反映了现实高校问责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通病——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很多案件的处理程序连当事人自己都不清楚。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信息不公开也会诱发程序的简单化,两者相互影响,此消彼长。从目前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来看,一般都是学校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依照国家授权学校制定的学术问责文件进行问责——将问责结果进行公示。对于被举报人是否有辩解的权利,在什么时候辩解、以什么方式辩解,问责机构在接到问责建议之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受理,受理时又是否需要告知问责客体,在受理的过程中,举报者和问责客体又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在目前的问责规范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4.缺乏明确的事后救济评估程序
事后救济是一种必要的补偿正义,就像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救济一样,问责主体对学术人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也需要有明确的事后救济与评估程序。
如某知名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本中涉及处分决定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正式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被处理人的申诉,相关部门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发现,高校给予学术人处分决定前并没有举行听证,没有设定征求举报人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具体程序,如告知程序、参与程序、时效程序等,至于提及的申诉程序也是较为简单的,“可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是向哪个部门申诉?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提起申诉?相关部门的受理方式是什么?都没有明确规定。事后问责救济评估程序是对整个问责程序的自我总结与事后矫正,万事万物都不可能按照计划不失误,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的“矫正正义”思想。可以说,从学术场域现有的对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的程序来看,事后救济与评估程序如解除错判的处分、恢复名誉等是较为欠缺的。(www.xing528.com)
案例3-2北京市教委撤销某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18]
2006年1月,某大学的11名学生被学校认定存在作弊学术不端行为。1月6日,学校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勒令其在48小时内离校。学生认为该校没有给予学生申诉的权利,程序不当,向北京市教委申诉。北京市教委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过于严重,程序失当,决定撤销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后学校并没有公开发布恢复这11名学生名誉等事后救济措施。
上述的案例也反映了大学在给予学术人问责处分时并没有明确告知其可救济的程序,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而是学生自行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诉。事后该校也没有向社会发布官方错判的处分撤回以及受教育者名誉恢复公告。而且通过对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本的考量,发现很多高校在处理程序中都规定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分”,这种先定力的问责方式就意味着问责主体若给予学术人开除学籍(公职)等改变其身份的重要处分时也要立即执行,踢出学校,即便学术人通过申诉、诉讼渠道改变了原判,也需要很长时间的“挣扎”维权,如典型的暨南大学甘露案[19]。高校等学术问责主体若能够在事后对案件进行反思与评估,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进行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停止处分,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由于问责主体的过错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侵害。可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事后评估与救济在整个问责中的重要性。
【注释】
[1]杨晓萍.教育科学研究方法[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11.
[2]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9月24日。
[3]陈亮.公平正义诉求下的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探微[J].现代教育管理,2014(12):107-111.
[4]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9月25日。
[5]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9月25日。
[6]内容摘自某高校的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文本。
[7]内容摘自某高校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文本。
[8]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8月25日。
[9]][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8,19.
[10]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8月28日。
[11]中国科学院.科学与诚信:发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179.
[1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02.
[13]刘云生.让法律成为良好的教育文本——全民守法战略前移之策[J].教育发展研究,2016,36(11):7-13.
[14]陈亮,康翠萍.失范与规范: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及纠偏路径——基于惩处制度文本之维[J].大学教育科学,2016(5):62-69.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8.
[16]内容源于对高校某教师的访谈,访谈时间是2016年9月28日。
[17]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撤销××博士学位的公告[EB/OL].(2012-12-06)[2016-10-03].http://www.gucas.ac.cn/site/157?u=60367.
[18]北京市教委撤销某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2006-09-11)[2016-10-03][EB/OL].http://edu.people.com.cn/GB/4799651.ht⁃ml.
[19]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因其先后两次将抄袭的论文作为课程考核论文,提交至代课老师。对此,2006年6月暨南大学于对甘露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甘露不服处分,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开除学籍的决定。甘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随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之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者提审了该案,法院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并确认暨南大学对于甘露的相关判决违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