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高效运行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仅规定如何对学术人进行惩罚,而且应有明确的问责目标与归责原则,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理念去对学术人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都需要体现在问责的整个过程中,彰显“无知之幕”之下的学术基本善与学术问责教化的真正价值诉求。然而,从目前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现状来看,存在问责目标错位以及问责原则模糊的现实积弊。
问责目标即是对学术人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处理后要达致何种目的,实现何种效果的价值取向。合理有效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仅是一种秩序诉求,更是确保学术自由得以有效释放的助推器。这种问责是在教化对话中实现的,蕴含着教育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自由是学术问责应彰显的终极价值,也是人类全面发展的旨归。秩序是确保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从现有统计的15所高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本的目标来看,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规斥与驯服,让学术人对学术产生畏惧感与敬畏之心。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大致表现为:“为弘扬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等。这些目标更偏重对本校学术秩序的维护,体现了一种为达致某种短时效应而采用的利器规制,弱化了惩处的教化功能。任何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教育原则与规制原则必须承认维护和发展人的生命力、提高人的自主性,这是教育必须承担的两个基本任务,也是教育的道德性基础。而目前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将规范学术人的学术行为当成了提高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学校形象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康德曾言:“永远把人当作一种目的来对待,就是永远把他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而不管他可能碰巧具有的任何外在价值。”[12]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的不是让学术人对学术产生恐惧感、不敢进行学术创作,而是通过教化、感悟的方式唤醒学术人的责任意识。正如学者刘云生所言:“法律对每个人肩负着教育关怀的责任,施行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处人,而是教育人。”[13]事实上,若想真正实现学术秩序的良性发展,关键在于能否权衡法律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人权、自由、平等与和谐是彰显法的价值的核心要素,让学术人从内心中反思学术失范给学术共同体带来的危害。学校拷问学术人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应更多从学术人自身发展的价值层面来考虑,尊重学术共同体的利益,让学术规范内化为学生的伦理自觉。倘若只顾及学校自身的发展利益,以此作为问责目标,缺少对学术人内心的教化与疗伤,实施这样的问责又有何意义?[1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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