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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的法理和学理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学术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僭越了学术道德规范,责任的承担以及问责的开展成为确保学术道德规范发挥应有效力的强制性手段,能够增强学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因此,本质上来讲,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就成为维系学术规范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必需的善治手段,它的存在是为大学学术社群中的学术共同道德树立权威形象,更是确保学术共同道德规范发挥效力的“强制善”。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的法理和学理

康德认为,一项可以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是每个人必须永远服从的,而且是有义务去服从的,因为这一法则将人永远尊为一个道德自主者,作为内在价值的目的来对待,而非外在工具的手段。[25]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建立在学术共同道德普遍意义上的“强制善”,旨在唤醒学术人的内在学术道德责任心,强制只是一种达到教育教化、还原学术自觉行为目的的必要手段。“人们怎样能将服从于法则的强制与运用自由的能力结合起来是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因为教育需要强制,以‘善’为导向的强制是必需的。”[26]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与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必然联系。学术道德规范是一种弱意义的规范,它的实施主要靠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自觉——即凭借学术意志来决定是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由于学术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僭越了学术道德规范,责任的承担以及问责的开展成为确保学术道德规范发挥应有效力的强制性手段,能够增强学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若想维护社会场域中诸多规范的持久性,必要的强制性手段是一种必须、合理的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化“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规训与钳制。倘若规范是规定行为人应该做,不包含必要的惩罚元素,行为人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选择践踏规范,超越规则所设定的行为边界。一旦犯规成为常态,规范就失去了应有的规范作用,互动关系成了混乱无序的状态。规范并不一定能促成良好秩序观的形成,需要借助适当的权力对失范行为实施强制性的惩罚来弥补规范“柔弱”的性格。

涂尔干和马卡连柯(Макаренко)在论述惩罚与纪律的关系时曾指出,纪律的权威体现在包含其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之中。“惩罚并不意味着不尊重[27]、赋予纪律特权的形象,而是为了有效防止纪律丧失其应有的规约之力。”[28]我们可以借用上述的观点来理解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与学术道德规范之间具有的内在关联性——为学术道德规范赋予权威的不是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它的注入是为了防止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场域失去应有的权威色调。如果我们允许或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免受责罚,那么学术规范就会逐渐被学术不端行为所侵染。学术道德规范是大学学术场域这一构成性社群中学术道德的制度化典范,这种规范不是“人造秩序”,而是学术共同体在长期的学术互动中自生自发形成的回应其所处的学术环境时遵循的某些内化为自身的学术行为准则。因此,学术共同体成员就应认可与承认自发形成的且具有道德价值的学术规范,有着高度的学术使命感,对学术规范怀有虔诚敬畏之心,内化为一种约束自身学术行为之“必需”。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成员实质上失去了对自发形成的学术规范秩序的虔诚之心与基本的学术道德,把学术道德规范看成了一种工具,将除自己之外的成员看作是一种实现自我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能与学术共同体和睦相处。这样的学术成员也即是前文所描述的学术利己主义者。学术共同道德是大学学术场域这一构成性社群赖以存在的学术基础,学术规范规定的是学术场域中最基本的学术秩序。[29]依照康德论述的“绝对命令”和不作欺诈原则,社群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当学术共同体成员不能按照应有的学术规范行事,把其他成员当作手段来看待时,出现的学术欺诈等学术不端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群内成员不能规劝他人免于沦为学术利己主义者,那么这样大学学术社群就会名存实亡。因此,本质上来讲,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就成为维系学术规范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必需的善治手段,它的存在是为大学学术社群中的学术共同道德树立权威形象,更是确保学术共同道德规范发挥效力的“强制善”。如果说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那么学术责任则是大学的良心,是大学保持活力的动力源泉。[30](www.xing528.com)

当学术知识成为大学学术共同体成员谋获私益的“知识产权”时,知识的属性就开始变质,形成了一种以市场导向为主旋律的知识生产与消费模式,侵袭着大学场域学术共同体的身份定位[31]在这种模式下开展学术实践探索活动势必会滋生学术利己主义、学术“唯物主义”等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个体进行惩处主要是彰显一种学术秩序观,体现在为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共同体成员提供一种确定的学术行为秩序模式。然而,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个体总会因种种原因违背学术规范,破坏大学学术理性存在的合法性价值观、僭越大学学术规范的本质功能。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学术规范总是会被学术人违反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会因学术个体的不同失范行为而有所不同,从秩序规约的角度来讲,学术处分的目的是警示、教育有违规或有潜在学术违规意图的学术个体,维系大学学术场域的学术规范秩序。面对突如其来的社会转型发展,传统社会中的先赋角色、同质文化、首属关系受到现代社会自由、开放、生成的秩序观冲击,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秩序在冲突中组建的同时,大学场域中的学术秩序也受到了转型社会价值的冲击,纷繁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大学行使专有的学术管理权,通过学术问责的方式对违规的学术个体施以责罚,成为现代大学学术治理的一种向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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