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学问的社会,就像一个没有宗教或艺术的社会一样,将会是一个粗暴的社会,不管它是如何舒适和控制得如何完善。”[13]希尔斯强调,大学的使命是培养、扩展和传递人类的想象、推理、记忆和观察能力所能使之达到合理的知识。形式各异的学术不端行为,给大学应有的使命注入了生存危机,大学人才培养、知识传递、服务社会等职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本研究在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合理分类前先厘定了分类依据。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学术持有价值中立、理性合理性的态度。他认为,“谁的行为如果依据的是目的、手段及后果,而且在手段与目的、目的与后果、最终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目的之间合理思量,那么,他的行为就是目的理性行为,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既不是情感行为,也不是传统行为。”[14]在韦伯看来,在不同的价值系统之间进行抉择时,不管分析得多么清楚,都无法加以论证,也无法推断其合理动机——就内容而言,不存在价值预设或信仰力量的合理性。如果不考虑行动者行为能预见到的后果,而只坚持其关于义务、尊严、审美、宗教律令、虔诚或“事实”的正确性信念,并且不管对他提出的是何种要求,那么,他的行为就纯属合价值与和目的理性行为。[15](www.xing528.com)
划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类型的依据取决于学术行动者采用的手段与达致学术目标的偏离程度、学术行动者预见后果与履行学术责任的偏离程度以及给学术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马克斯·韦伯认为,“目的理性行为”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满足了手段合理性与选择合理性的条件。“价值理性行为”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满足了规范合理性的要求。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的统合构成了一种崭新的行为类型,满足了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超越了时间和社会的限制,实现了普遍化,即是韦伯所说的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分为手段的运用、目的的设定与价值的取向三个方面,囊括了工具合理性、选择合理性与规范合理性三方面内容。学术人在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行为也符合这一运行逻辑,学术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据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既定目的过程中的有效学术计划来加以衡量的;学术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是通过用一定的价值、手段和边界条件来算计目的的正确性加以衡量的;学术行为的规范合理性则是用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标准和原则的同一性力量、整体性力量等加以衡量的。学术论文的抄袭、剽窃、学术评审材料的造假、挪用科研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均背离了韦伯言下的理性行为标准。学术理性行为的目标与达致目标的手段都是正当与合理的,而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学术理性信念作用下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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