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是大学发展不可回避的话题,也是学术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学术研究的目的是发现某一学科领域中的新知识、探求真理和科学规律,倡导的是学术精神的理性回归,弘扬文化自觉,强调知识的客观性与独创性。马克斯·韦伯在谈及学术和科学时,强调科学价值无涉,学者应关注的是“科学是什么”,而不是“科学应该是什么”。科学不能够进行价值评估,也不能决定它所揭示的任何事物是否值得被揭示。[1]这也正是“为科学而科学”的内在旨意,决定了以开展科学活动为主要职业的大学只能以提供知识为目的,而不能关注知识是否能带来现实价值。我们可以将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理解为大学所应承担角色的内生性规定,大学的唯一合法性角色是知识本身,而非其他外在因素。这一角色是大学自赋的,要求大学坚守学术的独立立场,尊重知识的学术品性,捍卫真理的本然面目,透视大学作为高深学问场域的独有精神气质,而非成为现实价值工具的附属品。学术人作为大学学术场域中的行为主体,他们从事的科学研究不仅仅是为了别人可借此取得商业或技术上的成功,或仅仅为了自己能够过上幸福生活,而是发自内心地献身于他自己所服务的高贵与尊严的学科,否则必定会受到贬低与指责。
学术作为人类知识活动过程以及系统性成果,是一种精神客体,不同于物质客体,一旦创造出来就有一种独立于主体的外在的东西,这种独立性就是学术作为一种客体的最根本的标志。学术这种精神文化创造物,作为一种精神创造过程,其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是满足人在文化发展方面的需要,不能将其等同于文化产品或文化活动可能的外在价值。学术价值的本质是一种文化价值,是一种文化的美善指向,使人之成为人的价值,使人的理性得以充分体现、人的主体地位得以充分体现的价值,使人能够自我完善的价值,也是使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盲目走向理性的价值,也就是使社会能够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价值。[2]学术创造本身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学术主体能够体验到一种追求真理与追求美的尊严、自由和快感。这种尊严、自由和快感是学术主体内在价值的一种实现。这种内在价值是学术主体发自内心要实现提升自身的一种诉求,而非外在的学术功利价值驱使。学术人作为一种理性动物,不满足于生理性的活动和需求,而是要追求对世界、对自身的理解,对自身在宇宙中所处的位置的把握,追求人生和生活的目的和意义,探究生命的本质和存在的价值,追求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从而构造一个内蕴丰富的精神世界。作为共同体的学术,不仅要探索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与和谐,而且要探索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与和谐,进而有利于人的本质实现。
学术中涉及的知识是公共知识而非私人知识,虽然在科学中并没有明确地运用“他人”这个共同体的观念,但总是会不言而喻地涉及它。道格拉斯在对社会中的越轨现象进行分析时曾强调:人们与共同体成员交往得越少,与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相违背,在活动时越少被他人所目睹,其他人控制其行为或阻止其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3]麦金太尔在寻找正义理性时呼吁复归共同体伦理,建立聚合多元利益主体表达的场域。一个问题的解决不仅满足学者个人的有效和适当的标准,而且也要满足他实际上与之接触的学术共同体的内在学术标准。所有由于“忙乱”、通过献媚奉承和大的许诺来讨好资助者的想法、追逐个人利益的做法和激进党派性,以及由于人数众多和资源不足的所有重负而带来的压力和分心,都是一些要害问题,因为它们削弱了学术的无功利精神。[4]当下的学术场域,学术不端频发,学术人滋生学术功利心,学术精神式微,学者们打着“学术自由”的旗号,发表的学术成果出现了粗制滥造、学术造假等违背学术良知的现象,曲解了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的本真要义。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履行其教学和研究职责的自由。这是他们追求和交流真理的责任。学术自由不是学者个人可以做任何事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它是做学术之事的自由:教授们依靠长期深入的研究而发现真理,与同事们自由地讨论这些思想,将那些经过系统方法研究和缜密分析得出的真理付之出版。学术自由有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责任和义务限制的权利,是一定学术秩序中的限定自由。[5]爱德华·希尔斯在谈及学术自由限度时曾指出,学术自由并不扩展到学者可能忽视的所有活动。一位学者不能随意篡改其观察的记录,他也没有伪造和歪曲文献的自由。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可以由制度要求予以合法的限定。
学术不仅仅是一种认知活动,更是一种学术探索与创造性的活动,探究学术真善美的文化意蕴。学术研究活动帮助人类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善恶问题,这种善恶不是建立在当下的基础之上,不是建立在少数人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人类整体利益基础之上。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失范的一种较为严重的表现,打破了学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学术人人为地将学术与有用、无用联系起来,割裂了知识的科学精神气质,将知识、权力与利益相互纠结在一起,学术的科学严谨、无私利他、理性的知性价值观念已消失殆尽。(www.xing528.com)
一方面,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活动中的权力变性与异化的产物。在纷繁复杂、充满功利色彩的社会中,一些学术人凭借个人的学术私权力,独霸学术话语、吞噬学术资源,驱动学术创新的自觉责任精神。这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学术活动的权力变性。学术人未能坚守学术信念,将凝结在个人手中的权力扩大以至浇灌在学术产品上,玷污学术生态,致使这种权力沦为学术人以权谋私的手段或面对学术乱象而无动于衷的无作为行为。这种个人的学术私权力与学者罗志敏在对学术伦理的权力逻辑进行分析时曾指出的权力有区别。学术信仰背后存在某种权力,权力促成了学术信仰,搭建了学术信仰所需的神圣性。这种权力是学术人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学术公权力。福柯意义上的“知识实际上是一种权力机制,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6]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其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7]我们可以将福柯眼下的“权力制造知识”理解为一种公共理性权力对学术信仰的塑造。学术信仰依附公共理性权力才能建构起潜藏在学术人内心的学术伦理自觉法则,从而促成学术人对学术活动产生神圣感。韦伯认为,传统的、人格的和法理的是权力作用的三种形式。倘若学术权力中学术人的人格权力没有建构起来,学术人的学术信念也难以生成,学术权力出现异化,学术人的学术浮躁心、功利心油然而生,学术价值观错乱,学术信念与利益纠缠在一起势必会威胁学术自由,给学术秩序带来诸多困扰。[8]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知识分子不是超越社会场域的“超人”,也不是渲染在权力泥淖中的指挥者,而是在具体学术领域里追求知识自由和探索真理的科学工作者,是特定场域构建出来的理性守护者。[9]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术场域中出现的权力异化、畸变,一定程度上能够助长学术人浮躁、功利之心,诱发学术不端,这比外界行政力量干预与介入学术更严重。另一方面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是文化目标与社会制度间错位导致的一种紧张状态。默顿在谈及社会失范时着眼于人与社会规范的关系。文化目标和社会制度是影响失范的两个因素。文化目标是社会依据它的规范体系所认定某些事物是有价值的东西。社会制度是为社会所认可的、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获得文化目标的标准。在学术场域中,学术行动不是学术人个别的行动,它已被纳入行动体系之中并始终受其限制,规范和价值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控制着行为的期待和实施过程。从本质上来看,学术不端实则是文化结构和制度结构在学术人身上呈现的一种紧张状态,这是因为,这两个结构所决定的目标和手段是构成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均衡状态下,文化结构承载的是普遍的观念、理想和价值,而制度结构则通过身份角色等方式确定某种行动是否被正当的规范所控制。当学术人仅仅为了追求某种文化观念、达到某种既定的文化目标,而忽视学术制度或学术制度本身供给不足,文化目标与制度之间存在失调、失谐现象,就会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在这种失伦的学术文化系统中,合法、合理的学术制度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的断裂现象,造成了一种无序的学术窘态。受道德社会惯习的渲染,作为社会良心秉承学术信仰的知识分子本应具有高尚的学术情怀和道德品行,对浮躁社会衍生出的“病毒”具有更强的免疫力。但出于人性的弱点,在鱼龙混杂的学术环境中,学术人很难做到学术自觉,洁身自好。从外因的角度来看,学术制度的失真、“欠火候”一定程度上会助长、放大学术人的人性弱点,丧失学术精神。里斯曼(David Ries⁃man)认为:“纪律实际上是社会确定适应自然、经济和历史条件的态度构形,社会要想运作得更好,就必须使它的成员具有特殊的性格来满足社会自身的需要,这样,外在的强制力才能变成内在的驱动力,人们的潜能才能被限定为某种性格特征。”[10]学术制度作为一种外在他律的学术纪律,在坚守学术信仰的前提下利用科学合理的制度对学术人学术自觉缺席的性格进行适度规约能够促进学术精神的回归。
在大学学术不端的场域空间内,学术规范和学术理性仅仅剩下了自己的表皮,已经完全被精致利己主义“支出—收益”模式所代替,学术文化失去了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气质,学术理性无法再为整个学术场域提供充足的学术责任伦理标准。在这种失伦的学术制度规约下,学术人挣脱了学术制度的束缚,丧失了应有的学术信仰与学术伦理,禁不起外在利益的诱惑。就学术个体与学术规范的关系而言,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对个体与规范的论述。他所强调的规范是个体自觉意识的形成过程,失范不是对集体意识的偏离,而是对集体意识的扬弃。某种程度上来讲,学术不端实则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判断学术不端与否是基于一定的标准的。这就暗含着一个前提,存在着某种价值标准是合理的,学术人若违背这种标准即为学术不端。学界存在一种对学术研究活动普遍认同的道德律令——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11]默顿认为,学术人对科学精神气质的背离要么来源于社会化或社会控制的失败,要么来自其他反规范的有效社会化和奖励的影响。行为之所以偏离,是因为学术人要么没有内化精神气质,要么内化了其他的精神气质。学术不端的产生不在于科学精神气质本身,而源于外在的社会环境。
“失范实际上是一种共意身份缺席的状态,规范所指的不是具体行为的普遍状态,而是行为期望的普遍状态。[12]恰如霍曼斯(George C.Homans)所说:规范是潜藏在社会成员心里的一种观念,即规定自己应该如何去做的观念。规范并没有对社会结构和个体行为做出直接指涉,而是通过特定情景中的身份、地位、角色和制度来规定个体行动的取向。”在公共理性的学术环境中,学术研究者扮演的是学术人、职业人、文化人的身份,在遵守学术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坚守学术信仰,承担学术责任。学术不端行为实则是学术个体学术规范意识本身的不断消解、投机取巧行为不断猖獗的恶性学术循环过程。如何能够从本源上遏制这一学术不端行为,成为本研究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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