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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研究综述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她认为,学术问责是委托人与学术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明确制度、体制和机制间的内涵关系,确立学术问责制的实然样态是实现学术治理常态化发展的关键。[86]笔者认为,对于学术问责的理论基础除了上述学者在治理对策中提及的维度外,还应包括构建学术问责制整个内容体系的理论灵魂思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境,问责制是解决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节器。

关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研究综述

1.学术问责内涵与特征的相关综述

从学术问责的概念、内涵来看,学术问责是教育问责的分支概念,也是从行政问责中引入的新概念,又继承着行政问责的一些特点。马丁·特罗(Martin Thow)在结合行政问责特点的基础上对教育问责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他认为,教育问责是指代理人有义务根据法律道德的要求将自己如何使用教育资源、取得的效果以及向谁负责等问题向委托人及时汇报。[80]胡春艳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对学术问责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她认为,学术问责是委托人与学术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委托人将某种特定的学术资源使用权委托给学术人,学术人在使用这种学术资源时应形成相应的研究性成果,委托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式对学术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终结性评价。[81]司林波从保障学术自由有效实施的角度谈及学术问责的主要内容。他认为,学术问责应包括学术问责的主体、对象、标准、内容以及程序等。[82]

学者从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学术问责内容谱系等角度对学术问责概念进行了阐释,但并没有厘清学术问责与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两者间的关系,也未能厘定与划分出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体系,尚缺乏对学术问责内涵与特征的理论分析框架。而且,从目前文献的检索与整理来看,学界也没有将类似概念如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学术责任等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学术问责的子概念,它主要是基于学者应承担的学术责任的考量,对学术人违反学术伦理规范而出现的诸多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而学术问责除了包括上述含义之外,还有妨碍学术自由和破坏学术民主的越权行为,如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投票决议、学术民主评价失当、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制衡博弈等。

学界对于学术问责特征的研究较少,一般是从惩处制度本身的特征中归纳推演出来。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发现行政问责的特征能够为学术问责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提供借鉴。新公共管理在管理内涵上的变化可以为行政问责提供重要价值。[83]新公共管理倡导“顾客导向”权力下放的服务理念转向以及注重结果问责绩效评价催生了行政问责的价值转向。行政问责的标准和内容主要是对政府治理的目标和绩效评价的考量,在新公共管理理念指导下,行政问责的特点发生了新变化:建立注重结果导向的问责标准模型、注重人的发展理念提升、细化责任政府问责内容体系。[84]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第一,政府等公共部门必须清楚地向公众阐明,作为纳税人的公众,他们的钱是否被用在了与公众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支出上。第二,行政问责主体如何能够有效地去监督公共部门履行这一职责,顺应行政问责的发展脉络,把握公共管理的方向成为新时期行政问责的关注点。第三,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需要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到社会事务的问责中,而不仅仅是公共部门上级对下级的内部问责。问责的整个过程应注重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救济与保护。

笔者认为,新公共管理阶段的行政问责特点可以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提供一定的启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首先注重的应是矫正学术人的学术不端行为,防止诸多类似的学术不端现象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问责应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次,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注重证据意识,在实施惩戒时主张程序正当性,注重行为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具有救济性与申辩性。最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惩戒行为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证据确凿、取证合理,高校学术惩戒主体有权力依照法规或学校规章强制对行为人实施问责。

2.学术问责理论基础的相关综述

学术问责的理论基础是开展学术治理实践的前提。然而从目前检索到的文献来看,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并不高。在谈及学术问责理论或理论框架时,大多是从对策角度进行切入,如杨强认为高校学术问责制的理论建构需从学术问责文化、学术问责科学体系以及配套制度维度进行。[85]司林波认为学术问责的理论建构应从制度建设、体制优化以及制度创新三个维度来考虑。明确制度、体制和机制间的内涵关系,确立学术问责制的实然样态是实现学术治理常态化发展的关键。[86]笔者认为,对于学术问责的理论基础除了上述学者在治理对策中提及的维度外,还应包括构建学术问责制整个内容体系的理论灵魂思想。围绕这一理论灵魂对学术问责制的构建展开学理分析与论证,同时融入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体系。可见,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空缺,对于学术问责理论基础的构建还有待进一步思考。这也为本研究构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理论基础提供了一定的思考空间。

此外,笔者在搜寻文献过程中,发现学界有涉猎对行政问责理论基础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种观点。第一,主张将权利和权力关系作为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讨论较多的话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境,问责制是解决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节器。因此,构建问责制应以权力与权利间的关系为理论基础进行剖析,消除权大于法、漠视责任、忽视弱势群体的三重障碍。第二,主张主权在民为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主权在民”思想一直是公权力来源的重要基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在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时,也有承担相应责任后果的义务。倘若权力的行使者做出了违背民意的行为,人民有权力对其进行责任追究。[87]行政问责的本质是以人民主权思想为理论导向,保障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得到有效落实的一项制度框架,它是以责任的追究为核心,确保公权力在人民监督的视野下有效运行。[88]第三,主张平等正义为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平等、正义是政治学领域探讨较多的话题,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精神要义。行政管理者与公民应处于平等关系之中,行政管理者不应偏袒某个人。同时,他们应主动承担作为国家公务员应承担的行政伦理责任,确保行政权力应有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精神得以实现。由此,正义对公共权力行使的要求以及权力的行使者基于平等、正义理念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构建行政问责的合法性依据。[89]

上述的理论选择主要从行政问责的权力与权利诉求的角度展开论述,主要还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谈及权力规制、权利主张,为行政问责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虽然上述的理论基础可以为教育行政问责乃至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理论基础的选择提供借鉴,但这些理论并没有结合教育自身的规律以及为何实行问责等进行阐释,难以形成学术领域问责的理论支撑。教育问责、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理论选择需要考虑教育自身特点、发展规律、学术生成样态以及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因素等事物内在本质的属性,这样才能发挥理论指导问责实践的应有效果。

也有学者从公共性的角度来谈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公共性即公共领域,开放给社会全体成员。教育问责理论基础的确立须结合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要求。公共性是教育的基本特性,其蕴含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等多元价值取向与教育问责制的特征相一致,构成了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90]以教育的基本属性以及内在要求来确定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并借助行政问责中的契约与责任伦理理论思想,可以为本研究选择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理论基础提供一定的思路。应然状态下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具有提升学术人学术道德修养、塑造学术人学术责任使命感、学术向善发展的伦理价值。为此,我们应在适切理论的观照下建立合理合法、公平正义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保障问责制度发挥应有的效力与执行力。(www.xing528.com)

3.学术问责的目标及价值的相关综述

学术问责的目标与价值是学术问责的重要着力点,问责能达到什么程度、取得怎样的预期效果、承担责任的范围与限度以及如何能够保证学术自由与学术问责间的适度张力,这些都是学术问责目标与价值应考虑的。然而,笔者通过文献查阅,发现学界并没有直接相关的论述与研究,但笔者通过间接的文献检索,发现有学者从学术目的的角度来谈学术责任的价值,也有学者从信任伦理的角度来谈教育问责的价值,为本文研究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标与价值提供了分析思路与启示。

从学术目的角度来谈学术责任价值的学者们认为,求真是学术的实质,求善是学术的目的。科学技术本身不一定包含善的成分,也可能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一定的恶。学术人在追求科学真理的同时,应把求善作为学术的一项目标与制度确定下来,秉持伦理道德底线,防止对科学的不道德利用。德国学者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原理》提及了学术责任的认定及价值,包括形式责任、实质责任以及非相互性责任,均在强调学术求善的本真。[91]他认为,人类的学术活动应对未来负有责任。学术主体的任务不仅仅是研究和发明,更多的是要关注这种研究发明背后产生的道德伦理后果以及法律后果。学术人应对这些后果负责,需要学术组织追究学术人的失范行为责任。[92]

从信任伦理的角度来谈教育问责价值的学者们认为,眼下的教育问责成为学者与外部利益者矛盾冲突的焦点。教育外部问责主要是一种通过施加职责或规避增加教育财政性投入的手段,外部利益相关者因投给学校的财政拨款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认为改进办学质量的出路是强化外部问责。[93]然而,教育问责的目标与价值不在于问责措施的烦琐和严厉,而在于增进大学教师、政府官员、公民以及媒体等多元利益主体间的信任感,建立公共民主问责的框架。[94]从本质而言,问责不只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更是一种伦理道德层面的信任问题。若对这种信任造成了冲击需要通过加强大学教师、政府官员以及媒体的民主健康关系。[5]

4.学术问责困境的相关综述

从学术问责实施存在的困境来看,我国在学术问责这一环节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理论支持系统,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尚未形成完善的责任与问责制度。从文献的搜集与整理来看,笔者发现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多,一类是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切入,一类是从具体问责程序进行切入。持有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学术问责是应学术危机的出现而衍生的一种学术规范制度。但由于我国学术问责制自身存在较多缺陷,如内在的学术供给制度和外在的学术供给制度不足。学术共同体成员缺乏责任意识、伦理道德自律精神以及外在的学术法律制度以及评价制度存在缺陷,[95]高校也没有对教师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惩处条目不明晰。[96]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学术问责实施存在困境主要是问责操作程序存在瑕疵,问责路径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确。如对大学学术主体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方式单一,以同体问责为主,缺乏异体问责路径,导致问责效力不高、效果不明显。[97]虽然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归纳出以上两种关于学术问责实施困境的观点,但笔者发现,学界以及各高校对学术问责的主体界定不清,这也是导致学术问责实施困难或不力的一个原因。通过搜寻高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文本,笔者发现,有的高校认为应该由学术委员会来惩处,有的高校认为应该由学位委员会来惩处,有的高校认为应该由教授委员会来惩处。不同的职能部门对学术标准的理解也会有偏差,到底由哪个部门或主体来实施问责较为合适,能彰显公平正义,学界并没有理论层面的论析和实践层面的调查。

5.学术问责构建框架的相关综述

对于学术问责的构建,理论性研究成果较少,学界主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或制度的角度来谈及。学者司林波将其看作一种法律规范,并提出了构建设想。他认为,行之有效的学术问责法律需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分类治理,明确学术问责的主客体职责、问责内容、方式、程序等等。[98]学者查永军、蔡锋强调大学中的行政问责色彩过重,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导致问责主体异化、程序有失公允、目标难以实现的困境。高校应建立以学术为主导的内部问责机制,倡导师生共同参与,建立独立审查与评价机构,实现问责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99]杨强在谈到学术问责构建时,提到了学术问责的救济制度建设。[100]在实施学术问责过程中,会涉及权力与权利的碰撞,为维护学术问责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建立学术问责救济制度,确保每个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虽然学者杨强只是在完善学术问责的配套制度中简单涉及了学术问责制的救济方面,但也说明学术惩戒中的权利意识在逐渐增强,为本书研究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内容体系提供了一定借鉴。

以上学者虽然从法律的角度对学术问责展开了研究,但笔者认为,学者们的研究只是从质性研究方法的角度对学术问责需要完善的制度展开论述,对目前我国的学术问责制现状及实施情况缺乏一定的了解,存在照搬行政问责的模式来填充学术问责的弊端,对问题的定位缺乏理性与实践思考。笔者认为,学术问责不单单是一项制度,而应是一套综合且完善的制度体系总和。学术问责若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之上,达致学术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理想治理状态,应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术问责的内容指向以及方式方法等或建立专门的学术问责法等法律规范,确保有效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越轨行为以及学术问责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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