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有着必然的联系。学术规范作为一种制度,其执行的效力如何、能否得到学术人自觉的遵守以及学界对其内涵的理解对学术不端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开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学术规范的相关研究情况展开综述。
哈贝马斯认为,“规范”是个体在社会群体中进行理性交往并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36]从哈贝马斯对“规范”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最一般的学术规范也是一种基于理性判断选择的结果,具体的科学研究规范也承载了理性的基础。对于学术规范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学者们对学术规范的界定基本达成一致,只是各有侧重的方面。笔者在查阅国外有关学术规范的相关研究及我国学术规范的制定目的、活动主体、表现形式等基础上,发现有学者认为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全过程所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基于实践理性判断而形成的有利于知识创新和积累、传播的学术界共同准则。[37]还有的学者从制度学的角度来定义学术规范,为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大致认同、应予遵循的基本学术原则与行动准则的学术联邦宪法。[38]有的学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学术规范是由教育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学术领域内约束学者学术行为的“章程”。[39]
尽管从以上学者对学术规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学术规范的表述存在差异,但从学术规范的本质观来考量,都只是单纯将学术规范看作一种静态文本、一种学术人从事学术行为的准则,缺少了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对于作为具有重要人文精神理念、惩处分明、内涵本质特征的大学学术规范治理以及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间的关系却鲜有研究。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性。学术规范作为一种学术制度本应得到学术人的遵守,目前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致使问责执行效力不高,这将成为本研究论述的内容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学者从20世纪开始着眼于伦理道德规范,对科学技术的本性以及社会功能等问题较为关注。二战后,许多国外科学家对科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伦理责任深思(如“普格沃什会议”“科学家宪章”等)。20世纪中后期,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取得的研究新进展带来了新的伦理问题。科学家们对基因研究产生的潜在危险以及自己的研究责任产生了新的思考,如瑞典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40]实际生活中,社会各界希望从科学研究中获得既得利益的增加,科研活动与社会中各种利益之间的联系加剧,科学家对科技资源展开激烈的竞争。对利益的追逐、学术荣誉的攀比,引发了美国科学工作者的研究伦理失范。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最早的两部关于科学家学术规范的著作为布劳德(Charlie Dunbar)和威廉·布罗德(William Broder)的《背叛真理的人们》[41]和拉福莱特(M.C.LaFollette)的《出版物中的盗窃:科学发表物中的欺瞒、剽窃和不端行为》[42]。当时,也引发了国内学者转向对学术信仰、学术伦理规范的研究。(www.xing528.com)
虽然高校陆续在实行上述学术规范、学者在研究国外有关学术规范的经典作品,但由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间的异化、官本位文化盛行、学术价值观缺失,高校的学术治理并不成功,抄袭、剽窃、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学者仍有存在。[43]学术规范的本质是树立公共理性的学术伦理精神,构建学术创新互动的学术权力,在彰显具有他者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学术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注重创新。这一点也道出了学界对学术规范的理解与研究尚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大学学术场域未能有效解决学术不端行为频频滋生的问题。
皮埃尔·布迪厄(P·Bourdieu)在实践理论中提到“场域”和“惯习”两个概念。他认为,场域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行动主体会依照位置的存在状况,以特有的权力,形成特殊的客观关系。惯习是场域中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是一种规范群我的互动机制。惯习更强调行动者对社会法则的主观变通与适用,而不是僵硬服从。“社会行动者不一定是遵循理性的,但总是‘合情合理’的。”[44]从布迪厄对“场域”和“惯习”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在学术场域中,如何将学术规范转化为学术成员潜意识中的行动法则,而不是一种强迫服从的道德律令?如何让学术规范内嵌于学术人的内心,既充满创造性,又具有惯习所呈现出的学术气质、学术信念?这些都是学界在谈及学术规范时鲜有涉猎的。学术规范应是一种凝集学术人自身学术责任伦理的内在自律制度。但当自律制度约束不足时,需要外在的他律制度辅助学术人养成良好的学术惯习,端正他们的学术态度。从学术个体成员的言行、举止、情感、态度等潜在资本中,我们能够辨别出其“学术”的惯习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的精神。这也是本研究在探究学术不端行为本质时需要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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