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学术”,学术界呼吁最多的是给予学者更多的学术自由空间,行政权力不要过度干涉学术权力。有自由就要有责任,自由也需要有一定的边界,自由如果继续延伸,就是允许具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人享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生活,研究者不受时间限制,很少涉及学术工作的具体规定。[3]学术研究需要秉承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精神。根治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问题,除了强化学术人的学术自律精神,关键要设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界限、建立清晰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虽然教育部等部门制定了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等,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归责模糊,哪些学术不端行为属于道德责任问题,哪些学术不端行为属于法律责任问题以及问责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等尚未明确规定。而且这些文件尚属部门规章级别,法律约束力较低,问责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也给学术人产生学术不端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这也正是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对大学不能真正承担学术责任的批评。“学术责任是象牙塔里一件非常重要的难解之事。人们很少对新的教师成员提及责任,在学术文献中也很少能找到关于教师责任的内容。”[4]从现行的法律实践来看,我国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失当,大多数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揭发靠的是被侵权者的举报、媒体曝光,而非知识产权法所确定的监察机构来查处,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特征不明确,出现了“不告不究,告了不深究”的问责不力困境。虽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包括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要件是主观故意和赢利,一些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势必被排除在刑法的惩罚范围之外。如最近网上热议的于某学术论文抄袭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一案虽已有了终审判决,但笔者认为,北京大学在调查处理此案时存在严重的程序性瑕疵与实体性越权,责任认定过重以及证据不足等问题,未能合理认定该抄袭行为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北京大学进行调查时并未及时通知原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于某涉嫌抄袭的学术论文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其涉案论文发表之前于某已经达到了北京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北京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的博士学位,但该法并未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论文以外的论文涉嫌抄袭来撤销学生的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对于某应承担的学术责任认定不清,学术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合法性,最终将校内的学术不端惩戒纠纷诉诸司法审查的救济范围。上述问题的出现也映射出建立公正合理健全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的迫切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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