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国家及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仍停留在伦理批评教育、道德说教层面。因此,这种单一的内在约束治理模式乏力折射出学术他律以及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整治学术不端行为需要道德、伦理的自律控制,以及法律、问责协同规制的他律约束,促成学术信仰与学术规制的互动共生,须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
产生了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路径是否有效?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务院各部委就已经制定了有关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部门规章,随后各高校在2009年以后也陆续制定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规范性文件,大学中的学术共同体也在不断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道德伦理规制。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大多时候这些文件成了摆设,并未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国家及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仍停留在伦理批评教育、道德说教层面。观照网络媒体揭露的大量有关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案件,相关部门对其治理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发现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无定论,无人追究涉嫌学术不端相关人的责任以及连带责任,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即使骗取了巨额的科研经费,处理的结果却只是追缴原额经费,也没有人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博士学位论文造假,也只是取消了博士学位,但仍然可以留校继续工作,是否撤销副校长职务尚无定论。”单一的道德约束尚不能实现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功能的有效释放,学术人的学术自觉以及学术责任意识的养成也需要外在具有教化意义的学术他律制度的合理约束与正确导引。因此,这种单一的内在约束治理模式乏力折射出学术他律以及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道德与法律是治理理念的两个核心概念,两者相辅相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整治学术不端行为需要道德、伦理的自律控制,以及法律、问责协同规制的他律约束,促成学术信仰与学术规制的互动共生,须明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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