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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水业市场化现状研究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89年《水行业法》颁布后,10个地区水务署改制为10家上市公司,实现完全私有化。公有私营模式,大部分资产为国家所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成本过高、政府管理不力、财政补贴过高、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公共服务要求等。目前,美国45.5%的水系统为公有,28%的水系统为私有,26%以其他形式存在。

部分国家水业市场化现状研究

(1)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10个地区性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公司,全部为私有私营,当地政府拥有和经营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公司。早在1974年之前,英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业由1000多个分散的实体提供,到1974年,供排水服务按照自然流域来划分管理范围,合并成10个地区水务署。在1989年《水行业法》颁布后,10个地区水务署改制为10家上市公司,实现完全私有化。英国通过标准规范竞争和限价公式,对水务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企业效率提高了,水环境质量趋好。

(2)德国。6000多个自治州政府有权选择公营或私营水公司提供服务;全国有899个市政水公司,240个跨区经营的水公司,160个私营或合资经营的水公司;很多州和市政府有自己的供排水公司。为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水务行业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效果并不明显。近几年,由于欧盟提出了更高的环境标准,水务行业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在此背景下,德国部分城市也进行了排水基础设施私有化的改革。德国最大的供排水企业柏林水务公司在1994年开始了私有化进程,1998年将其49.9%的股权出售给由法国威望迪(Vivendi)集团等组成的联合体,政府拥有其余的股份。柏林水务公司在财务上能够自给,它的水费收入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及管网维护的费用,包括还贷和折旧,在此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收益。

(3)法国。公有私营模式,大部分资产为国家所有。四大私营水公司控制着法国70%的自来水供应和35%的污水处理;公营公司管理着29%的自来水供应和64%的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为政府所有。政府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将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权承包给企业,承包商由此可获得20~30年的经营权。私营企业提供服务,使水务行业的所有权和运营责任划分清晰。运营企业间的竞争和合同的约束减少了行业内建立强有力经济监管的必要性,竞争的结果使法国的私营水务公司有很强的竞争力,并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成功。(www.xing528.com)

(4)美国。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成本过高、政府管理不力、财政补贴过高、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公共服务要求等。在研究其水行业市场化实践后的结论是,不出售国有水行业资产,将经营权外包(outsourcing)给私人是最佳办法。其改革的成功之处:降低了水价的运营成本,减少了财政补贴,又避免了出售水行业国有资产这一敏感话题,使融资成本低,退出机制简单。美国比英法等国起步晚,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多数州政府选择了外包运营模式,并取得了成功。其结果是政府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美国国家政策咨询机构——国家科学院在其专题研究报告《水务私有化:问题和经验评估(2002)》中认为:在美国,能从私有化中获益最大的模式是保留公用设施产权仍为国有,将公用设施的运行承包给私人公司,即外包运营模式。美国选择外包运营权模式的主要原因有:首先,此方式下,政府保留资产的所有权,掌握了与私人合作时的主动权,得到美国公众和议会的欢迎;其次,金融市场发达,融资工具多,为实施外包运营权提供了必要条件;最后,供排水等公用事业作为自然垄断型企业,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这些监管中包含的资产监管符合国际惯例,其严密程度足以确保资产安全。

目前,美国45.5%的水系统为公有,28%的水系统为私有,26%以其他形式存在。另外,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EPA)1995年普查,全国50289个社区供水系统中,43%是公有的,33%是私有的,其余24%是属于“辅助系统”(即很小的系统)。但因大多数私有系统相对较小,估计86%的美国人口是从公有社区系统中得到水的,仅13%的人口依靠私有设施,1%的人口由辅助系统提供服务。其水处理设施由公司经营、合伙经营或私有私营方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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