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差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即允许同一家厂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或者对销售给不同购买者的同一种商品在成本不同时收取相同的价格,那么可以在无需规制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同时又避免厂商亏损。在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厂商实行差别定价是因为这种方法较单一价格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差别定价的前提条件是:[5]市场必须有不完善之处;②各个市场的需求弹性必须各不相同;③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必须可被有效分离。
垄断厂商的差别定价一般包括三种类型①,按差别程度的不同分别称为一级价格差别(First-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二级价格差别(Secon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和三级价格差别(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
一级差别定价也被称为完全的价格差别。所谓一级价格差别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数量的产品索取不同的价格,通常是价格的制定随着消费量的增加而下降。一级价格差别可以实现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且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由于这种定价可操作性较差,所以人们更多地关注二级和三级的价格差别定价。
差别定价中表现方式有两部制定价、拉姆齐定价等,其在水价制定中的具体运用又可分为两部制水价以及阶梯水价等。
4.2.1.1 两部制定价及其在两部制水价制定中的运用
(1)两部制定价。两部制定价(two-part tariff)是非线性定价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为广泛。两部制定价的结构包括固定费和从量费两部分,其中,固定费与消费量无关,而从量费则根据消费量计收。如果从量费按照边际成本进行定价,便可得到一个效率价格,使得生产厂商的总收益与总成本相等。两部制定价通过固定费用的设置使单位价格接近于边际成本,从而使总的社会福利损失减少,是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图4.4中,线段OC1所代表的为固定费用部分,射线C1V所代表的部分为从量费用(或变动费用)部分。
图4.4 两部制定价
(2)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two-part water tariffs)是运用两部制定价原理而形成的比较先进合理的一种水价制度。这种定价模式的优点在于:它既考虑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又兼顾到了供水服务的特性,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即它必须满足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水需求;与此同时,它又体现了一定的效率原则,通过价格杠杆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
两部制水价是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的,即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所谓容量水价,是指用水量在某一定额范围内不管用水与否或用水量多少,均按固定水费计收,以保证管理部门有最低水费收入;所谓计量水价,是指用水量超过某一定额后,对所超过的用水量按较高的可变单价缴费,尽量减少水量浪费。我国“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即采用两部制水价,当青岛市年用水量在3700万m3以内时,只收取基本水费3840万元;当用水量超过3700万m3时,则按计量水费(0.89元/m3)收取水费。
我国1998年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水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目前对于两部制水价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水价可分为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两部分,容量水价主要核算折旧费和利息支出,而其他费用则属计量水价的核算范围。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水价分为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两部分,基本水价主要核算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而计量水价则主要核算基本水价之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和利润税金等。前一种观点与《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本书也倾向于此观点。以下公式清楚地展示了两部制水价的构成。
两部制水价的计算公式[6]:
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的确定: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www.xing528.com)
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4.2.1.2 二级差别定价与阶梯水价
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一般实行二级价格差别(见图4.5)。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垄断厂商的差别定价原理。通常情况下,垄断厂商通过二级或三级差别定价对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垄断厂商采用差别定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所以实行递减式的定价策略;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垄断厂商刚好相反,因为政府部门所属的供水企业实行差别定价的原则是要兼顾水资源利用的公平与效率,即在低水价阶段保证公平性,而在高水价阶段要体现出效率原则。目前,为了保护水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许多国家或地区大多实行分段累进制水价(Increasing Block Tariffs,IBT),即我国的递增式阶梯式计量水价(见图4.6)。
图4.5 二级差别定价与阶梯水价
图4.5中,D为普通的需求曲线,D′为阶梯用水需求曲线(形状如普通的供给曲线)。图中虚线部分对应为二级差别定价部分,其余部分为阶梯式计量水价(以居民水价为例)的定价内容,其中,Q1<Q2<Qn(n≥2),P1<P2<Pn。
在二级差别定价下,垄断企业将其产品根据消费量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价格,通常情况下,用户对产品消费量越大,价格越优惠,即当Q1<Q2<Qn(n≥2)时,P11>P22>Pnn。且在相同的消费量下,二级差别定价与阶梯式水价呈相反趋势,亦即P11>P1,P22>P2,Pnn>Pn。
图4.6 分段累进制水价
图4.6中的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6∶2.5。我国1998年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当然,具体的比价关系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第一级的水量基数,应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的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在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及各类企业营业用水基本用量的基础上,对定额内的用水实行低价,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超量累进加价;对公共服务用水实行低价,对合理工业生产用水实行中价,对营运用水价格实行高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在低水价阶段体现了公平原则,在高水价阶段体现了效率原则。
阶梯水价的实行,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避免穷水富用、优水劣用的现象,而且在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推广、更新节水器具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污水再生利用作为一项新兴行业,价格的制定对污水再生利用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水价的形成没有充分起到对水资源供需关系的调控作用,城市供水水价、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收费之间尚未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污水再生利用激励机制。目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高、收费率低,还不足以补偿水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所以要体现污水再生利用的经济与环境效益,必须进一步落实阶梯水价的相关规定,有效改善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收费间的比价关系。阶梯水价对于用水户特别是用水大户来说,寻找新的水源应该是除节水之外的另外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污水再生得到的“中水”价格要低于自来水的价格,可以作为非饮用水的替代。从经济角度来看,阶梯水价的实施将有效地调节稀缺资源与价值的背离;从现实角度来看,阶梯水价的实施也必将在提高人们节水意识的基础上,加速污水再生利用的进程、促进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困境。
4.2.1.3 三级差别定价
阿瑟·庇古(Pigou,1920年)最早提出了三级价格差别理论,并指出实行价格差别的三个条件:①生产厂商具有一定的市场力(market power);②产品不能被再销售;③消费者可以被按某一特征分门别类,从而使得价格差别在实践领域的应用和理论层面更为丰富与复杂。该领域的工作是由Mussa和Rosen做出的。
三级价格差别是指垄断厂商对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在不同的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垄断厂商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使他的总产销量与各个分市场的销售量之和相等,且每个分市场的边际收益要相等,都等于整个产量的边际成本;而每个分市场的定价则需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进行。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要考虑各个分市场不同的需求弹性因素,一般来说,价格与其需求价格弹性反向变化,这可由以下公式证明。
假设某企业将其产品分为两个市场M1与M2,两个市场的价格分别为P1和P2,需求弹性分别是E1与E2,边际收益分别为MR1和MR2。
总的说来,采用差别定价策略较单一价格策略相比,前者将使垄断者获取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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