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成本定价(Marginal Cost Pricing,MCP)也是一种线性定价方式。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边际成本定价可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但对于公用事业而言,由于其规模经济所导致的自然垄断属性,不受规制的企业将追求垄断利润而偏离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从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观点是需要政府进行规制,即政府对生产厂商进行补贴或者采取平均成本定价。但规制同样存在规制成本、信息不对称、AJ效应、规制承诺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规制者被俘获等规制失灵的问题。即使不考虑规制失灵而认为政府可以通过规制成功地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处,然而由于生产厂商在边际成本下降的阶段进行生产,这时的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企业无法弥补固定成本而出现亏损。迪普伊特(Dupuit,1884年)和霍特林(Hotelling,1938年)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他们的研究开创了公用事业规制理论。他们认为,在坚持边际成本定价的同时,企业的亏损可以通过政府征税的形式加以弥补,这一理论直接导致了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主要采取对公用事业进行国有化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实践。然而,对其他商品征税也会导致该种商品的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结果是这一行业的福利损失转移到了其他行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美国的做法则是对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确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回报率,固定成本通过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fulll distributed cost,FDC定价)回收。这实质上是平均成本定价,同样存在福利损失。因此,科斯(Coase,1946年)极力反对迪普伊特(Dupuit)和霍特林(Hotelling)倡导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他指出在平均成本下降时,两部定价要优于边际成本定价。科斯(Coase,1970年)在随后的另一篇文章中,更详尽追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渊源,历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缺陷。他认为,边际成本定价仅仅考虑了消费者对增量成本的评价,而没有考虑对总成本的评价;更为严重的是,边际成本定价最终将导致公用事业的集中化管理。
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供水行业出现亏损。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将自来水价格定为生产厂商的边际成本水平,社会总福祉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因供水行业初始投资巨大,平均成本处于下降期,且高于边际成本,采用边际成本定价必然导致厂商的经营亏损(见图4.1)。
图4.1 边际成本定价(www.xing528.com)
图4.1解释了垄断厂商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亏损。图中D表示市场需求曲线,AC、MC分别表示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当产量为Q1时,对应的边际成本价格为P1,此时的价格为效率价格;但如果厂商按照该价格定价,却会出现亏损,亏损为矩形P1P2MN,要使厂商继续生产,其亏损部分必须得到补偿。我国目前的城市供水价格并非依据边际成本定价,企业亏损由政府进行补贴[2],企业缺少控制成本、扭亏为盈的动力。供水企业市场化以后,政府就不应再为企业亏损进行补贴,要使自来水生产企业能够自负盈亏则必须按平均成本定价[3],从而使总收益与总成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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