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是节水的重要手段。虽然跨流域调水、海水淡化、污水回用等都是目前普遍受到重视的开源措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能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但是中水回用却经常被作为首选方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水水源就近可得,水量稳定,不会发生与邻相争,不受气候的影响。城市中水回用既是节水治污的一项有效的举措,同时又是水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功能性朝阳产业,中水回用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尽管中水回用的全面推广还需要时间,但中水回用进入千家万户已是大势所趋。
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再生水,即城市污水经净化处理后,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标准,在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城市中水可广泛用作工业冷却、绿地浇灌、道路冲洗保洁、车辆冲洗、景观用水、农业灌溉等非饮用水。
中水资源市场不同于一般领域,它具有环保产业市场的共同特点,即对政策、法律的依赖性较强,属政策性市场。对于缺水城市来说,中水是宝贵的第二水源,实现污水资源化将从根本上解决缺水问题。不仅如此,回用中水还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
推广使用中水需要解决中水的价格问题以及中水回用的规划等问题,概括起来,中水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包括自来水、中水等在内的各种用水的比价关系不合理是造成中水回用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许多城市自来水价格与成本倒挂,以价格为主导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的价格杠杆作用难以发挥,进而影响到以市场成本为基础的中水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影响了社会资金参与中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阻碍了中水利用市场进程的顺利进展。(www.xing528.com)
(2)城市中水利用的投融资渠道单一。我国中水回用目前主要是靠政府投资,而政府财力有限,应该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尽快建立起多元化的市场投融资体制。
(3)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不够,需要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的资源化。此外,还应从政策方面予以扶植。
(4)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城市中水回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工业、农业、水利、卫生等众多单位与部门,但长期以来,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来统一协调、规划及管理城市的中水回用。
按照规划2010年全国污水处理率平均将达到40%以上,其回用率完全可以达到处理量的30%,全国每年的中水回用量将近40亿m3,基本可以满足城市环境用水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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