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力,而企业在经营期间如果有违背其义务的行为,政府可以根据有关协议对其进行处理。国内外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新的管理机制将直接管理变为宏观管理,从管理行业变为管理市场,从对企业负责变为对公众、对社会负责。特许经营又有BOT、TOT、合资经营、直接购并等形式。
特许经营是由政府授权考核合格的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做特定项目的经营建设,而企业向政府递交承诺书,承诺在建设经营期的义务。我国建设部已于2004年3月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也已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特许经营可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本书主要是指后者。
现代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主要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高级形式。特许人提供拥有产权的商业技术和经营诀窍并对受许人进行培训,受许人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其核心就是特许权的转让。目前,这一概念已被运用到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中[2]。特许权分为商业特许权(Franchise)和政府特许权(Concession)。
简单地说,商业特许权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经营方式,是平等商业实体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通过授权经营,特许权出让人可以扩大经营活动范围、弥补资金不足,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和营销网络。特许权受让人则可获得有形或无形的商业资源,并通过特许经营活动获得利润。但是,作为回报,受许人必须将一部分所获利润分给出让人。
政府特许权是政府与商业实体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方式。根据特许权项目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原则,项目的经营所得采取规定的利益分享方式,商业实体承担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而政府则承担政策变动的风险。本书主要介绍政府特许权。
政府特许权主要应用于资源开采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类项目的建设不完全向市场开放,一般情况下由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经营,或由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经营。政府特许权的产生就是为解决此类企业融资渠道不足和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3]。
我国有关的特许经营办法还没有对政府特许权概念进行统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方法。(www.xing528.com)
(1)建设部2002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建设部2004年3月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2003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特许经营办法或条例。
(3)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从以上公用事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制度是国家为管理、规范某些特殊经营活动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是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而特许经营权则是根据特许经营制度授予某些特定经济实体的一种经营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提及的特许权和特许经营制度都是指政府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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