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上看,无论哪一类电子商务立法,其核心部分和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确立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因为对于商务活动而言,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契约中。商务活动主要是围绕谈判、合同订立、合同的执行来展开的,作为合同的基本要素,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章盖章等具体条件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上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当商务活动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到网络空间进行时,相应的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已无法满足原有法律对其条件和效力的要求,从而使得电子合同乃至电子商务的根基发生了动摇。及时弥补这一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的差距,正是电子商务立法较主要、较迫切的任务之一。比如:商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往往与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有极其密切的关系,这些文件是口头形式的,还是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英、美、法等国家的“防欺诈法”就要求某些合同若要有效,必须以书面签名为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也都毫不例外地有许多这样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商业银行法、劳动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以及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都有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要求)。也就是说,这些法律与现实需求的矛盾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存在,这也就构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最主要的共同性。
此外,受网络上主体虚拟化、权限虚拟化、意思表示虚拟化的影响,电子商务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的确定性、完整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抵赖性较传统合同更难以确定和保障。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带来的效力上的弱化、风险的增加和不稳定性不是可以简单地靠修改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建立一整套的第三方认证机制来保证信息(主要指电子签章)来源的确定性、信息化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不可抵赖性。电子认证正是基于这样的需求产生的,它的建立的运行紧密围绕着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并以其中的技术方案作为其运行的对象和基础。更进一步的,虽然电子签章法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但显然电子签章的应用范围不只在商务活动领域,在民事活动、国家行政行为当中,签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超越电子商务范畴,电子记录、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应纳入电子签章法的内容之中,以使得电子签章法能成为电子商务乃至信息社会各类相关活动的一个基础性规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规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保存、数据电文的归属等问题。围绕着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各国的一般规定都包括电子签章与签章效力等同的规定,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电子形式的要约和承诺有效的规定,电子记录和电子文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备证据力的规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的确认,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行、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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