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伦理视阈的理论前提是自由主义框架下的理性人,主张人作为理性存在可以自发弥合“是”与“应该”的裂缝,在选择中以发达的理智衡量具体利弊以实现意志。但现代性的理性权威导致了人类的自大狂妄,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积累,但“技术理性”崇拜给人类埋下伦理灾难的潜在隐患。而且,在实际实践中,人往往做出非理性选择,例如现代心理学的诸多研究表明:人的许多行为受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控制。为解决这一伦理困境,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应运而生。约纳斯认为,义务伦理与德性伦理等传统伦理视阈亦包含“人应负责”的理论因素,但在行为实践的时间维度上仅停留强调“现在”与“过去”上,对于“未来”责任的讨论却鲜有涉及。然而,当今科技的飞速变化要求人类必须对“未来”的行为结果做出审慎的考虑,因此约纳斯在其代表作《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的序言中开宗明义:“现代技术使人类获得实现梦想前所未有的力量……但技术的发展可能趋于极限,再也无法回头。这是因为技术进步将以其不可控制的力量远离人类初衷—走向灾难。”
为解决人这一理性与非理性共存的主体与技术行为客体之间的断裂,汉纳斯基于“因果关系”、客观行为可受主体控制及主体可大致预判行为客体未来的结果这三方面的条件,主张在“此在”即当下的选择中赋予行为以责任意义,并强调责任伦理具有跨越时空的连续性与整体性特征。详言之,在时间上,人应对未来的行为后果负责,虽然后果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必须有“负责意识”,才能保证在行为进程中不“肆无忌惮”,保证后人的福利不受侵害;在空间上,人不仅需对所能看见、自身所生活的地域负责,而且必须对陌生的、同时也存在其他生命体的空间负责,万物同体,人与世界为一。责任是连续性与整体性的统一,不因时空变化而变化,人类只有不间断地抱着负责任的心态去对待身边周围乃至距离遥远的地域环境,才能避免技术理性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给人类带来的伦理灾难,最终延绵种族、造福自身。
长期以来,新闻传播正义遵循理性人假设下的自由主义伦理范式,新闻传媒人亦“信心饱满”地认为,媒体技术完全处于人的掌控之下。但进入“自媒体”时代后,媒体技术似乎不再“悉听尊便”地受人差遣,因为在新传播技术如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新闻的主要资源即信息产生爆炸式增长,为挖掘常人所不常见的信息稀缺资源,新闻专业的从业者可能会对一些常见常闻但却具有伦理价值的信息“置若罔闻”,或运用非正义手段侵害新闻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和可能不受惩处的社会公众利益。新闻从业者有时会制造热点新闻以讨论相关社会公共利益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使用新传媒技术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并与受众互动式的讨论,但评论的内容有时突破了正义的伦理底线,新闻平台的管理方未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便被转发到其他平台,造成了未预先估计到的恶劣影响。这些典型的新闻传播情况,归根到底是新闻主体的责任缺失,因而必须要对新闻传播的未来后果做出审慎的“应然”估计,无时无刻的寓正义价值于信息传播的实践中,从而确保新闻正义性的实现。(www.xing528.com)
事实上,新闻传播正义之所以出现问题或者说面临危机,一部分原因在于新闻界的经济结构亦即现代社会工业组织所致,还有一部分原因则在于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责任伦理为新闻传播正义提供了可能性与必然性。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责任伦理强调的是一种将事前选择和事后结果相结合的行为活动方式,在新闻传播的正义性面前,是否具有责任意识或责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效果,进而直接决定着新闻传播(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进行。责任与正义相伴而生,为了正义而需要责任,反过来,正义同样保障着责任的实现。我们知道,新闻传播绝不是一种独立于社会的存在,它应是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的责任承担者;也就是说,新闻传播不是也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存在,它不是某种个人(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责任行为。为此,不论是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还是对于新闻传播(行为)本身而言,强调遵循责任理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都是责任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闻传播正义要求的必然体现。
综上所述,新闻传播的正义依赖于责任伦理精神的支撑,而新闻传播的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需要通过其自身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新闻工作者自身应具备专业精神,但更应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充分保障新闻传播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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