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的传播过程中,一些新闻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与一些权利部门相联合,进行诸如买官卖官的官场交易,或者违反规定建设工程以及随便进行审批手续,从而谋取不法的高额利益,严重的时候甚至发展到向被采访报道者或者要求新闻刊播者直接索取金钱进行勒索。根据2004 年某报的一则新闻,两名记者对一家食品公司以新闻负面曝光作为威胁进行敲诈勒索。两人以要求该食品公司在某个团体内担任理事为名,需缴纳30 万元/年理事费;另要该食品公司再花8万元在两记者所在的单位报纸上刊登公司广告;甚至向该食品公司索要2 万多元的所谓辛苦费等。在这则新闻中的两名当事人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明目张胆地讹索钱财,本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变相的索贿行为。索贿者不管出于何种不法的动机,以各种形式向公司或他人索取现金、有价证券等有价物,都严重地腐化了新闻队伍,破坏了新闻传播行业的公共形象,导致了记者职业道德精神的堕落和拜金主义的横行,对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让新闻事业的良好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收受礼金现象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概言之有三个方面:首先,举办开业庆典、召开新闻发布会、周年典礼等是较为常见的形式。这些活动举办时,明规则、潜规则都将邀请新闻记者参会报道,而受邀者在播报之前定会获得主办方的“好处”。其次,除了在上述活动和正式的会议等报道场合获得礼金的形式之外,记者还可以以变相的“红包”形式收取“好处”,诸如“交通费”“用餐费”、虚开住宿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改头换面的好处费,在其他的一些采访报道活动中是被采访报道单位发放的。这些是挖空心思给记者送去的“好处”。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收受被采访报道单位所赠送的礼金都是在严格禁止的范围之列,不在于其以何种名目、不在于金额多寡,没有质的不同,只有量的区别而已。因而更甚者,某些地方、部门、企业为了博眼球、沽名钓誉,以求达到被采访报道的目的而采取发放特殊奖励的方式。如有关部门或单位宣布,为提升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设立“市长特别新闻奖”。奖励标准为“凡在某重要报纸一版头条发表反映该市的新闻、一次性奖励3000 元至5000 元”,等等。 此种在新闻采访报道工作中收受“好处”的“有偿新闻”行为,严重腐蚀新闻队伍与破坏新闻界的公正形象,意志薄弱、私欲膨胀的新闻工作者多经受不住诱惑而堕落,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在“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诱惑下,一些新闻工作者失去了新闻工作者的基本道义和操守,使得新闻报道失去公正的公信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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