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宣告:
原则1,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4,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5,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
原则6,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7,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做法是通过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交流来提高科学认识,并增强各种技术——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性技术的开发,适应修改、传播和转让。
原则10,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原则11,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它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适当的,也许会使它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
原则13,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定关于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在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
原则14,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www.xing528.com)
原则15,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原则17,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原则18,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
原则19,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们的充分参加对实现持久发展至关重要。
原则21,应调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培养全球伙伴精神,以期实现持久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原则22,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久的发展。
原则23,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
原则24,战争定然破坏持久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原则25,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26,各国应和平地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解决其一切的环境争端。
原则27,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实现本宣言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并促进持久发展方面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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