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实施两年多来,广东省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成效显著。同时通过侦破、审结一些大案、要案,发现了涉税犯罪共有的特点和规律。
据广东省税务检察室统计:1994年以来,全省各级税检机构共受理各种涉税案件2522宗2625人,立案466宗578人,结案后被判死刑5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8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3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65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9亿元。
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发现税制改革以来涉税犯罪的一般规律是:不法分子钻税制改革的空子,实际上是钻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印制、发放、领购、使用、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及管理各个环节的空子。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是人民币,却具有比人民币价值更高的特殊作用,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在发票上做文章,用不法分子的话说,发票就是“能发达的票”,因此他们做着“发达”的美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作案对象,通过伪造、非法购买、合法领购的途径取得后,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在填开发票时,采用真票假开、假票真开、假票假开、大头小尾的方法,以达到牟取利益或通过税务部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因此办理涉税犯罪案件,只要查清发票的真伪和开票或接受开票数额的真实程度,事实就会真相大白,定性和处理也就迎刃而解。
据广东省税务检查室分析,与贪污、贿赂等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税犯罪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涉税犯罪种类繁多,主体复杂。首先是种类多、罪名不一。从发票的印制环节来讲,就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票证罪;从发票的发放环节讲,就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发票的取得环节讲,就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从发票的使用环节讲,就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用发票申请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环节讲,就有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从纳税环节讲,就有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从发票管理讲,税务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成为上述罪犯的共犯。
其次是犯罪主体复杂:有出口企业的骗取出口退税,也有中外合资、合作及国有企业的偷税、逃避欠税,还有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私营企业、个体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如肇庆市鼎湖区110户不法业主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65套,价税合计达14亿多元的“鼎湖”专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乎全是“洗脚上田”的农民。
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61套、价税合计达43亿元的“佛冈”专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是国有企业佛冈县物资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审结后追回退税款2237万元,被抵扣税款7664万元,由税务部门停止已申报待退税款4357万元,待抵扣税款5561万元的深圳“4.20”专案,犯罪主体各种经济成分都有,这给检察机关在认定纳税义务人、纳税税种、适用税率,如何定罪等方面增加了很大难度。(www.xing528.com)
二是涉税犯罪既是团伙作案,又都有中间人。不法分子从拿到发票到使用发票,再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税款,是多环节的,这不是哪一个人在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正因如此,涉税犯罪经常是团伙作案,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这些团伙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分工,其团伙的首要分子,都有“非凡”的组织才能,“精通”业务,关系网密,且有应讨司法机关侦查和税务机关检查的手段。
如揭东县国税局向县检察院举报,说由三个人合伙开办的联发贸易公司,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先后从税务机关领购了12本共60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逃之天天。经查实已虚开发票价税合计达一亿多。当办案人员按照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去潮阳市查找这3个人的下落时,发现身份证、名字全是假的。
这些涉税犯罪的中间人,大都为无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多集中在沿海开放城市,尤其是深圳、潮汕地区,这些人的最大特点是来去无踪,化名作案,信息灵通,捞了就跑。据最高检察院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涉税犯罪分子在逃的共400多人,其中广东就有300多人,占全国在逃人数的75%。到目前为止,广东公安机关已抓获120名(包括投案自首的20名),还有197人在逃。
三是涉税犯罪都有国家机关内部人员参与。不法分子与税务、海关、外贸、银行、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里应外合,权钱交易。如“鼎湖”专案中,原鼎湖区税务局直属所副所长黄强球,利用职务之便为不法分子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本,受贿7.8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死刑;原鼎湖区桂城工商所干部梁金洪盗用他人名字勾结不法业主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8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珠海市白石海关办事处副主任黄海斌等9名海关人员为骗税分子提供方便从中受贿,有7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工商部门不认真考察是否具备办企业的条件,就轻易发放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认真执行发票交旧购新制度,一次大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人员对出口单证不严格审查;外贸部门为了“创汇”,随意审批出口退税资料;金融部门随意贷款或兑换外币,这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新华社1996年11月21日调研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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