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孝孺(1357—1402年),字希直,一字希古,号逊志,被称为“程朱复出”“正学先生”,浙江宁海人。他是宋濂的得意学生,曾为世子师、翰林院侍讲、侍讲学士,曾主持纂修《太祖实录》等。因拒绝为发动“靖难之役”的燕王朱棣草拟即位诏书,被杀害,时年46岁。《明儒学案》称其:
自幼精敏绝伦,八岁而读书,十五而学文,辄为父友所称。二十游京师,学于太史宋濂。濂以为游吾门者多矣,未有若方生者也。濂返金华,先生复从之,先后凡六岁,尽传其学。
……
先生直以圣贤自任,一切世俗之事,皆不关怀。朋友以文辞相问者,必告之以道,谓文不足为也。入道之路,莫切于公私义利之辨,念虑之兴,当静以察之。舍此不治,是犹纵盗于家,其佘无可为力矣。其言周子之主静,主于仁义、中正,则未有不静,非强制其本心如木石然,而不能应物也,故圣人未尝不动。谓圣功始于小学,作《幼仪》二十首。谓化民必自正家始,作《宗仪》九篇。谓王治尚德而缓刑,作《深虑论》十篇。谓道体事而无不在,列《杂诫》以自警。持守之严,刚大之气,与紫阳真相伯仲,固为有明之学祖也。先生之学,虽出自景濂氏,然得之家庭者居多。其父克勤,尝寻讨乡先达授受原委,寝食为之几废者也。故景濂氏出入于二氏,先生以叛道者莫过于二氏,而释氏尤甚,不惮放言驱斥,一时僧徙俱恨之。
……
时当世文章共推先生为第一,故姚广孝尝嘱文皇日:“孝孺必不降,不可杀之,杀之天下读书种子绝矣。”[186]
可见,方孝孺之学出自宋濂。他主张“入道之路,莫切于公私义利之辨,念虑之兴,当静以察之”;然主静并“非强制其本心如木石然,……圣人未尝不动”。此构成其心性之学要的。他作《杂诫》以自警。持守之严,刚大之气,几与朱子相伯仲,所以有“明之学祖”之称。方孝孺主张“王治尚德而缓刑”。“王治尚德”构成其“正统论”政治思想的基石,并由此引出其著名的“法治”思想。他与乃师宋濂之学的区别在于,他排斥释道,以为叛道者莫过于二氏,而释氏尤甚;并不惮放言驱斥,引来僧徙一时俱恨之。
方孝孺对天道观论述很少,因为“无须论证,它已载于六经,经过‘近世大儒剖析刮磨,俱已明白’”。[187]他认为“是气行乎天地间,而万物资之以生”。[188]“天之生人物者,二气五行也。其运也无穷,其续也无端……惟人也亦然,得气而生,气既尽而死,死则不复有知矣……形尽气尽,而魂升魄降,无所不尽,安能入人胸腹重生于世,而谓之轮回也哉!”[189]他用气运转流行来反对佛教轮回教义,也以气禀的不同来解释人性,“禀气或偏,梏其天明。外与物交,私欲乃萌”。[190]
方孝孺在工夫论上颇着功夫。他强调心的作用,主张治心,通过扩充良知良能而达到至善。他在《杂诫》中云:“治人之身,不若治其心也。使人畏威,不弱使人畏义也。”[191]在《与陈敬斋》中直接提出:“闻君子之于学,将有以扩充吾良知良能,而复吾本然之量,非由外铄我也,岂以自外至者为荣辱哉?”[192]“良知良能”之心学范畴已然进入其学术论域。(www.xing528.com)
在《家人箴十五首》中,方孝孺强调了“化民必自正家始”“修身之道,莫切乎治心”的观点。他说:“是以圣人之道,必察乎物理,诚其念虑,以正其心,然后推之修身。”[193]为此,他提出了治家的15条箴诫:正伦、重祀、谨礼、务学、笃行、自省、绝私、崇畏、惩忿、戒惰、审听、谨习、择术、虑远、慎言。他推崇小学,把小学的功夫提到和大学的心性修养一样的高度,如他特意在《幼仪杂箴》中详细分列小学20项科目,每项都结合形态和心性。他同样重视在心上做功夫,注重治心、正心,认为治心是根本的,首要的。他在《身修思永堂记》云:“修身之道,莫切乎治心,而心之官,则在乎思。”[194]在《书汉三王策书后》中云:“先王之为治,自心而身,而推之家国天下行。”[195]由此,他提出了五种“治心之术”,即持敬、寡欲、养慈爱、伐骄泰、择贤士。在“主静”功夫上,方孝孺主张在动态中把握“静”的含义,不是强制心静,而是在心物交接时能够做到仁义中正。他在《答林子山》说:“苟静而无动,则物而不通矣,欲人在仁义中正主静,静应于物耳,非欲人强制其本心,如木石然,而不能应物也。”这种观点同时贯穿敬内和义外的功夫。
方孝孺似乎更偏重于敬。他认为敬是复善去恶的转机,是从个体出发,然后由敬内推之于义外。他在《上范先生》中云:“道之大端,修己治人二者而已。率乎性命之理,所以修己而为治人之本也。”[196]他认为义是善恶的标准,“爱恶无他,一裁以义。加以丝毫,则为人伪。天之恒理,各有当然”(《家人箴十五首》)。侯外庐在《宋明理学史》中指出:“方孝孺的理学方法,同他的老师宋濂通过‘佛氏空寂之义’,由‘无己’到‘真知’的‘明心见性’的方法,以及与刘基‘离物求觉’的方法,甚为相似,即都是偏于内省的直觉方法。”[197]而这种“偏于内省的直觉方法”只是象山心学一路的为学功夫。
方孝孺传承了宋濂“正统”思想。他曾经将自己所作几篇正统论文章交宋濂过目,接受教诲。他曾说:“自予为此文,未尝出以示人。人之闻此言者,咸訾笑予以为狂,或阴诋诟之。起谓然者,独予师太史公与金华胡公翰而已。”[198]他主张“仁义而王,道德而治”的正统思想。他说:“仁义而王,道德而治者,三代也;智力而取,法术而守者,汉唐宋也;强致而暴失之者,秦隋也;簒弑以得之,无术以守之而子孙受其祸者,晋也;其取之也同,而身为天下戮者,王莽也。”方孝孺认为“三代”行王道,“三代以下”皆行霸道。但“三代以下”的几个统一王朝,如汉唐宋仍是“正统”。方孝孺强调“正统”的关链在于“正”。儒家一向主张王权统一,政治秩序运行良好,社会安定。[199]方孝孺主张“保民而王”的民本思想,强调礼制的制约作用。他说:“故天之立君也,非以私一人而富贵之,将以使其涵育斯民,俾各得其所也。”“善于知天者,不敢恃天命之在我,而唯恐不足以承天之命。不敢以天下为乐,而以天下为忧。视斯民之未安,犹赤子之在抱。养之以宽,而推之以恕,泽之以大德,而结之以至诚,使其心服于我而不能释,然后天命可保矣。”[200]“正统之君非吾贵之也,变统之君非吾贱之也。贤者得民心,得民心,民斯尊之矣。民尊之,则天与之矣。安得不贵之乎?”[201]方孝孺认为,君王必须善于知天命,并用“养之以宽,而推之以恕,泽之以大德,而结之以至诚”的方法,来保教民众,以赢得民心,从而得到民众的尊重和支持。
方孝孺十分重视通过礼制的强化,来推行伦理纲常。《石镜精舍记》中说:“人有五常之性,天命也。发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之道,天伦也。天伦之常,天命之本,孰从而明之?《易》《诗》《书》《春秋》《礼记》,圣人之经也。圣人之经,非圣人之私言也,天之理也。天不言而圣人发之,则犹天之言也。三代以上,循天之理以治天下国家,故天命立,天伦正,而治功成,风俗淳。”方孝孺认为三代王道倡明,是因为其“天命立,天伦正,而治功成,风俗淳”。因此,由天命而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尊长有序,朋友有信”之伦理纲常,必须得到强化。方孝孺说:“古之为学者岂务他哉?务明乎伦理而已。故事君有言责者尽其言,有事任者赴其功,临敌致其勇,履难奋其忠,事父母而竭其孝,兄弟焉而竭其爱,妻子焉而别且慈,朋友焉而诚信不欺。”[202]方孝孺于《后正统论》中提出了“正服饰”以“严华夷之分”的观点,也是他重视礼制的一个体现。他说:“服夫所贵乎中国者,以其有人伦也,以其有礼文之美,衣冠之制,可以入先王之道也。”[203]他认为华夏文化最可贵的是伦理纲常,是礼仪典章各项制度,还有衣冠制度。而这一切文明的制度,都是为了“入先王之道”,也就是为了实现王道理想。而“严华夷之分”,首先得从衣冠之别始。何况华夏文明中的衣冠之制,是可以入先王之道的。他说:
欲谈先王之治者,宜稍定其仪则。凡士、农、工、贾、技、艺、百家之流,于其冠服各为表识,而以其人不以其族。有德之君子化行于乡党,及众所摈弃作过被罪之人,或异其制以为惩劝,亦不以其族而以其人。非士族而有士行者,进于士族尊之,而为不善者服以其服。而居民上者,又接士君子以礼,待庶民众流以法,微示意向以耸动之。民见有德者之被服美,而邪慝者之可耻也,必勉于自修。见为士者之尊,而执艺者之卑,必慎于择术。天下皆慕而欲为士君子,斯民孰与为不善,而祸乱何自而作哉。[204]
方孝孺的“正服”主张,得到朝廷的重视。明朝廷立即颁布《正礼仪风俗诏》,其中有一条就是改定衣冠制度的:“曩因中国衣冠狃于胡俗,已尝考定晶官命妇冠服及士庶衣冠,通行中外,俱有定律。惟民间妇女,首饰衣服,尚循旧习。宜令中书省集议冠服定制,颁行遵守,务复古典,以革近俗。”[205]
由礼治而法治,大约是方孝孺学术思想最具特色处。他主张寓仁于法,寓礼于法。方孝孺坚持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反对严刑酷法,认为“治天下有道,仁义礼乐之谓也;治天下有法,庆赏刑诛之谓也”。[206]在方孝孺眼里,“道”具体体现为“仁义礼乐”,“法”则表现为“庆赏刑诛”。他以日常饮食为喻分析说:“仁义礼乐为谷粟,而以庆赏刑诛为盐醢,功成而民不病。”[207]就是说,对于黎民百姓而言,其生存离不开仁义礼乐就如同少不得食粮那样。方孝孺主张“立法利民”的法治,他认为,立法至要的是为了利民,法是保护民众利益,是打击那些侵害民众利益的不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法可以“禁暴乱、贪猾、诡伪、盗窃”。他说:“法制所以备乱,而不能使天下无乱。不治其致疾之源,而好服药者未有不死者也。不能塞祸乱之本,而好立法者未有不亡者也。”“人民者,天下之元气也。人君得之则治,失之则乱,顺其道则安,逆其道则危。其治乱安危之机,亦有出于法治之外者矣。”[208]“圣人之为法,常治之于未为之先。”他认为,立法是防患于未然。国家为民众提供法的保护,民众就会拥护政府,进而保证社会稳定,国运长久。
进而方孝孺主张立法必须公正,体现“公意”,官府不应该“出于己”“一准其私意”。[209]如果将“一家之法”强加于民,变为“天下之法”,如此立法是非法的,其结果必将是“自乱其法”。方孝孺认为,百姓必先使其知法、明法,才能守法。他说:“使其(民)心自知其非而不肯为。”[210]“民畏笞骂为杀戮”[211]。百姓知道触犯法律将要所承担的责任,就会自觉守法,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勾当。不触犯法律,就不会受到刑责,所以立法设禁也是“爱民”之体现。如此才能使国家社会达到“为法者不烦,守法者不劳,而民不敢为乱”[212]的和谐境地。因此他主张“先教后诛”。他说:“欲其无贪黩也,必先使之畏戮辱而重廉耻”[213]。就是说,要教育民众知道廉耻,自觉守法。对那些冥顽不化者方才施以重罚。可见,方孝孺之法治思想是民主公正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