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伊川的两封信中,龟山论述了“爱有差等”的问题。《寄伊川先生》云:
(1)某窃谓,道之不明,智者过之。《西铭》之书其几于此乎?昔之问仁于孔子者多矣,虽颜渊、仲弓之徒,所以告之者不过求仁之方耳,至于仁之体未尝言也。孟子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言仁之尽,最亲无如此者,然本体用兼举,两言之,未闻如《西铭》之说也。孔孟岂有隐哉?盖不敢过之以起后学之弊也。且墨氏兼爱固仁者之事也,其流卒至于无父,岂墨子之罪耶?孟子力攻之,必归罪于墨子者,正其本也。故君子言必虑其所终,行必稽其所弊,正谓此耳。《西铭》之书发明圣人微意至深,然而言体而不及用,恐其流遂至于兼爱,则后世有圣贤者出,推本而论之,未免归罪于横渠也。某窃意此书盖西人共守而谨行之者也,愿得一言推明其用,与之并行,庶乎学者体用兼明,而不至于流荡也。横渠之学造极天人之蕴,非后学所能窥测,然所疑如此,故辄言之。先生以为何如?[89]
伊川对此书有回复,见前节引文(4)。对伊川的回复,龟山有答书,即《答伊川先生》,该书云:
(2)示论《西铭》微旨,晓然具悉,如侍几席亲承训诱也,幸甚幸甚。某昔从明道即授以《西铭》,使读之,寻绎累日乃若有得,始知为学之大方。是将终身佩服,岂敢妄疑其失,比同于墨氏?
前书所论谓《西铭》之书以民为同胞,长其长,幼其幼,以鳏寡孤独为兄弟之无告者,所谓明理一也。然其弊无亲亲之杀,非明者默识于言意之表,乌知所谓理一而分殊哉?故窃恐其流遂至于兼爱,非谓《西铭》之书为兼爱而发,与墨氏同也。
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善推其所为而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所谓推之也。孔子曰:“老者安之,少者怀之。”则无事乎推矣。无事乎推者,理一故也。理一而分殊,故圣人称物而平施之。兹所以为仁之至、义之尽也。何谓称物?亲疏远近各当其分,所谓称也。何谓平施?所以施之,其心一焉,所谓平也。某昔者窃意《西铭》之书有平施之方,无称物之义,故曰:“言体而不及用。”盖指仁义为说也。故仁之过,其蔽无分,无分则妨义。义之过,其流自私,自私则害仁。害仁则杨氏之为我也,妨义则墨氏之兼爱也。二者其失虽殊,其所以得罪于圣人则均矣。
《西铭》之旨隐奥难知,固前圣所未发也。前书所论窃谓过之者,特疑其辞有未达耳。今得先生开论,丁宁传之,学者自当释然无惑也。相去阻修,未缘趍侍以请毕余教,兹为恨耳。[90]
若仅关注“爱有差等”的问题,前后两封信中龟山的态度已甚明确。他反对兼爱,而主张“爱有差等”,这个问题便不必再费笔墨议论。但是,这两封信还反映了他对仁与义关系的看法,与对“理一而分殊”的理解。他还就“理一分殊”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提出“称物平施”的说法。其中一些理解与说法后为朱子所吸收。这些问题也须留意,故这里也作一些分析。
龟山第一书的主旨是怀疑《西铭》“言体而不及用,恐其流遂至于兼爱”。但此信所说比较简单,仅据此不能把握他所谓“言体不及用”到底是何意。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龟山认为《西铭》似没有明确说明“爱有差等”。伊川的回书不仅否定了龟山的怀疑,而且对《西铭》推崇极高,指出《西铭》的主旨是“理一而分殊”,认为作《西铭》正是为了使人推行之,正是为了用,不是“言体而不及用”。
对于伊川的回信,龟山作了一个较详细的解释来回应,此即第二书。因此书说明较为详细,通过它可以完全确定第一书中不能把握之意。第二书中,首先,对伊川所说《西铭》之旨是“理一而分殊”,龟山解释道,从“言意之表”看,《西铭》似未明言“亲亲之杀”,所以难知其主旨是“理一分殊”。因此,当初写信说“恐其流遂至于兼爱”。[91]但第二书的最后,龟山表示他接受伊川对《西铭》主旨的认定,而“释然无惑”。其次,龟山解释了他前书中所说“言体而不及用”是何意,解释中同时说明了他对“理一而分殊”的理解,并从另一角度作了阐发(“称物平施”)。龟山所理解的“理一”指仁者自然而无需勉强地爱人、爱物的境界或仁者之仁心。“理一”为仁者之爱的境界,龟山之言甚明。至于“理一”也指仁者的仁心,则须略作解释。他说:“理一而分殊,故圣人称物而平施之。兹所以为仁之至、义之尽也。何谓称物?亲疏远近各当其分,所谓称也。何谓平施?所以施之,其心一焉,所谓平也。”这是兼理事而言。“理一而分殊”是理,“称物而平施”是事。“分殊”对应“称物”。“称物”之意是“亲疏远近各当其分”,可见龟山把“分殊”的“分”读为“位分”之“分”,去声,乃名词。因“分”有异,所以我的对待也不同,这便有“亲疏远近”的不同,但对待的不同须当其“分”,这即“分殊”之意。在事上讲,就是“称物”。“理一”对应“平施”。所谓“平”就是“所以施之,其心一也”。显然,此心是爱人爱物之心,即仁者之仁心。所以,龟山又以仁者的仁心来理解“理一”。总之,龟山或从仁者的爱的境界上理解“理一”,或把“理一”理解为仁心,此如上节所说,不是理解为本体论上的万物一理。此后,他接着说:“某昔者窃意《西铭》之书有平施之方,无称物之义,故曰:‘言体而不及用’,盖指仁义为说也。故仁之过,其蔽无分,无分则妨义。义之过,其流自私,自私则害仁。”这解释清楚了其第一书中所谓“言体而不及用”到底何意。他以“仁”为体,“义”为用。“有平施之方”即说明有言“仁”,“无称物之义”则表示未言“义”。所以,他说《西铭》“言体而不言用”。明白了龟山的这个意思,便能更好地理解第一书中的一些话。第一书中说:“孟子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言仁之尽,最亲无如此者,然本体用兼举,两言之,未闻如《西铭》之说也。”因孟子先言“仁,人心也”,后又言“义,人路也”,龟山以仁义分别指体用,所以孟子之说便是“体用兼举,两言之”了。最后,信的末尾,龟山表示他接受伊川对《西铭》主旨的认定,表示他经伊川指点后“释然无惑”了。但经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他只是接受了伊川的观点,说明了自己对“理一而分殊”的理解,解释了第一书中一些观点,但并没有指出《西铭》到底是如何言“理一而分殊”的。(www.xing528.com)
虽然龟山称自己“释然无惑”,但和靖曾提到伊川对此不以为然。朱子也提到了此点。[92]伊川何以不许龟山的“释然无惑”,不可得知。或许是因为龟山仅接受了他的看法,而没说明《西铭》到底为何是阐发“理一而分殊”的,或许因为龟山对“理一而分殊”的解释不合他的原意。朱子进而指出,《龟山语录》也有论“理一分殊”的内容,并说此“大非答书可比。岂其年高德盛而所见始益精与?”[93]朱子提到的内容如下:
(3)论《西铭》曰:“河南先生言‘理一而分殊’。知其理一所以为仁,知其分殊所以为义。所谓分殊,犹孟子言‘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其分不同,故所施不能无差等。”或曰:“如是则体用果离而为二矣。”曰:“用未尝离体也。且以一身观之,四体百骸皆具,所谓体也。至其用处,则屦不可加之于首,冠不可纳之于足,则即体而言分在其中矣。”[94]
显然,这里的“理一分殊”的意思与前面两书中所说的完全相同。不过,表面上看起来,他对“理一”与“分殊”之间关系的阐发深刻了一些。以“理一”为体,以“分殊”为用,其实前面第二书已经有这个意思了。他认为“用未尝离体也”,意即“理一”中自有“分”。有了这个看法,便不会再有当初对《西铭》“言体而不及用”的怀疑。从这个角度讲,也算作一种进步。然而这个看法是有问题的。
通常所说的“体用”,“用”就是“体”之发用,如道使万物生生不已,如性体使吾人必有四端之心。万物生生不已与良心的呈现即是“体”之“用”。这自然是用不离体。当然,“体”之“用”须藉物事而呈现。所以,因所藉的物事不同,所呈现的“用”便也有不同,如见孺子入于井而呈现“恻隐之心”,见兄、长则有“恭敬之心”。这不是说有多个“体”。“体”是唯一的,但体的呈现或用有多样的不同。不同的原因在于所藉的物事(“气”的一面)的不同。所以,不能说“体”中本有不同的多样。但龟山所说“用未尝离体”,是认为“体”中自有此种种之多样(“分”)。他说:“且以一身观之,四体百骸皆具,所谓体也。至其用处,则屦不可加之于首,冠不可纳之于足,则即体而言分在其中矣。”这虽是一个比喻,但大概已反映出他的真实想法。显然,他是认为“体”中本包含着“分”。“身”比喻“体”。此身(“体”)之中“四体百骸皆具”,意即“体”中本具备“分”。于是,用处便自然有对待的不同。但据上面的对体用关系的分析可知,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体”自身是一,而不是多。若说“理一”(“体”)中本有“分”,则“体”便是多,而不是一了,已失其所以为“理一”之理体。另外,说“体”之自身便包含着“分”,则又把“分”之不同形上化了,绝对化了。所以,这里对“理一”与“分殊”关系的新说明,看似更深刻了,但其中有问题。他持这种看法,虽不会再有《西铭》“言体而不及用”之疑,对“体”的理解却有偏差。朱子称赞龟山,似也有所不察。
上面所引的文献是龟山论“爱有差等”之大体,龟山另有一条云:
(4)然仁者,人也。爱有差等,则亲亲为大。[95]
这也是一般地言“爱有差等”,即表示爱有差等是必然者。
龟山论“爱有差等”的文献俱已上引,总而言之,他认为爱须有差等,此为“分殊”。但爱或仁又须是无限的,即彼人、彼物也须爱。自然而然地爱的境界或仁者之仁心,为“理一”。“理一”与“分殊”都不可缺。至于他认为“体”(理一)自有“用”(“分”),则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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