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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的不充分性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标准”应当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保持绝对稳定,便于参照执行和保证趋势分析的科学性。

关于国家标准的不充分性

虽然我国学体育工作制度在全面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从本人30年来从事高等体育教育的一线实践和制度研学来看,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建设尚存在不够充分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1.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建设的“衔接性”不足

虽然国家在不同阶段颁布了《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等规章制度,但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阶段的体育教学目标、工作任务和落实标准等很多方面仍未建立系统性、衔接性、递进性的有序发展制度体系,这容易造成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各学段工作目标的“孤岛”现象,不利于学校体育总体任务的全面落实。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存在的学生体质“弱化”、体育意识“淡化”、运动技能“浮化”(仅围绕考试项目)等问题,这与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建设的“衔接性”不足有一定关系。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设的“标准化”不足

国家在不同阶段相继颁布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03年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07年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等,分析不同阶段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不论是测试项目、权重设置、评分标准还是优良等级标准都不尽相同,如2007年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之间优良等级率由45%调整为15%,及格标准平均降幅10%左右。“国家标准”应当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保持绝对稳定,便于参照执行和保证趋势分析的科学性

3.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的“督查力”不足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同样呈现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要确保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的执行绩效,促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协同发展,需要一定的督查监测制度予以保障,尤其对学校教育中处于“弱化”地位的学校体育工作。在不少学校,尤其是非城市的中小学和高等职业院校,向学校领导争取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内约定的政策保障条件,仍成为目前很多学校体育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政策支持“诉求”。从教30年来,笔者发现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现场督查少之又少,很多督查留于“书面”督查和调研,督查力和督查绩效不高。(www.xing528.com)

4.部分体育工作制度的“时代性”不足

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发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这一条例一直沿用至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颁布后方予以修正,时间跨度达27年之久。其中“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这条规定,已于2017年全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届期更改。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也已过去16年,全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无论规模、类型或内涵都发生了很大内质上的调整变化,都需要进行时代性的修订。

5.部分体育工作制度的“落地性”不足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中指出:“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截至目前,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体育课程建设的定期表彰和奖励工作都较为鲜见,没有真正予以落实。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指出:“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一则,教育部每年要求12月底(2015年前曾为10月底)上报当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时间上与学校学年制教学计划不对称,每年9月份新生报到,10月份高职院校正式开始上课,若按12月底上报,就不够一个学年的周期,更加没有可用作补考的时间。二则,“《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这一条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悖,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这项工作制度较难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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