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日本对经济的过度追求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然而经过最近几十年的环境治理,日本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基本上摆脱了恶劣的生态环境问题。其生态环境改善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执法机构执法的严格性、手段的有效性以及环境执法机构执法权限的独立性。且在其生态环境的执法过程中,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相互促进,从而使环境执法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和独立进行。而我国法律对环境执法主体的授权不足,环境执法主体执法手段不充分,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执行权。环境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只有罚款的权力而没有关闭权和停业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环境执法主体在执法工作中,缺乏足够的行政处罚权,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体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应对大气环境执法部门赋予更多的执法权,从而保障其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当然,只授予权力并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要确保大气环境执法主体的生态责任落在实处,还要加强对大气环境执法主体的监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具体度量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强化执法力度方面,首先,要不断提高大气污染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同时,重视科学技术,提高大气污染各方面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长期预警及监控机制,对空气状况进行不间断检测,特别是对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实现在线远程定量化监控,以有效控制对大气的污染。其次,应赋予大气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扣押、冻结、查封、责令限期治理等权力,对于不执行有关大气环境保护政策的单位,赋予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强化大气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强制力,同时,建立各项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强大的环境行政执法强制合力,联合公安、工商、电力、水利等部门,必要时对大气污染违法者进行严惩,真正实现行政执法的目的。同时,应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救济措施,建立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对大气环境行政执法者形成监督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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