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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完善,促进大气污染治理与政府现代化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实践中,名义上环保部门对全国的大气环境执法主体统一管辖和调度,但实际上环保部门却没有实质管辖权。各个环境执法主体常常各自为政,权力比较分散,相互之间的执法权限也并不清晰,环保部门难以实现真正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1.整合现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部门

针对我国政府有关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部门众多,全国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而治之的情形,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予以整合。要强化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职能和责任,一个前提的工作就是要重构生态环境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的总体框架,整合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职能。首先,要在现有大气治理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如环保、能源、土地等大气环境管理的职能部门,形成统一的大气环境管理职能,从而理顺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职能的效能和协调性;其次,应加强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合作,使“统一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的统一性。

在推动现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部门整合的同时,要注意划清部门职责,明确各自的任务,实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主体部门林立、职责交叉重叠、相互推诿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准确界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主体和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事项、执法权限、执法流程、办理期限和责任人。加强内部监督,对环境执法部门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解决环境行政部门随意执法和以权压法,建立对环境执法部门违法、不作为行为的追究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环境执法责任体系,要从上到下把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进行层层分解,以行政市长为核心,逐步落实到职能机构、各个岗位的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或个人,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www.xing528.com)

2.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关系

调整现有中央和地方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割据状态,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管理职能的一体化,即打破地方限制,各级环保部门归中央环保部门直属管理。这样,减少了各级政府对环保部门的干涉,将大气污染治理统一归入全国建设活动中,符合大气环境破坏没有地域界限、波及范围广的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是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实践中,名义上环保部门对全国的大气环境执法主体统一管辖和调度,但实际上环保部门却没有实质管辖权。各个环境执法主体常常各自为政,权力比较分散,相互之间的执法权限也并不清晰,环保部门难以实现真正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当前,我国的环境执法主体所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该体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法的复杂性、综合性、层次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大气执法的效率,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如机构设置过于冗杂、工作效率不高、地区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缺乏有效监督等[8]。针对这一情形,我国大气环境执法体系的建设可实行如海关税务等垂直管理模式,由全国统一调配,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执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干预,即有关政府负责环境建设工作,而环境执法工作由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这一方面可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环保部门和政府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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