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制度,是大气污染治理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和根本保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行政执法能力的建设,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环境法治的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制定地方环境行政组织机构、行政程序、行政编制、行政绩效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选拔录用制度、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制度、依法行政监督制度、依法行政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从制度上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1.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制度
一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健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科学定岗、定员、定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并定期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职务任免和升降挂钩。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执法责任和廉政勤政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是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还来自执法者所拥有的权力。环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而在这当中,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力必不可少。如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冻结、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封存措施。对于多次违法企业可以提高行政处罚额度和排污费征收额度,以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挂现象。(www.xing528.com)
四是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执法监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健全环保规章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需要制定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有的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时,缺乏合理科学论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使之与法律的规定不吻合,不能对有效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有的行政部门因受利益主导,制定的规章缺乏刚性,为一些具体操作、幕后交易提供钻空子的机会。因此,为了保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尽快健全环保规章审查制度。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确违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废除。同时,对规章的制定出台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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