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确保大气治理联动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建立区域大气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省分管副省长作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区域内各市市长,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联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汇报区域联合执法方案的落实情况;协商解决区域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汇集各地各部门意见,统一制定下一阶段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方案。明确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整治对象和治理举措。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专题会议。年度会议于每年年底举行,出席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题会议针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只需部分成员出席即可。
第二,建立联动惩处制度。建议组建区域联动惩处机构,由区域内各地环保部门与公检法部门各派两名代表作为其成员,并由省级环保部门一把手轮流担任第一负责人兼主持人,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该机构以环保部门为核心进行运作,当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治理行动中遇到需要司法机关配合整治和惩处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时,该机构可第一时间调动当地公检法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行为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措施。将环保部门的行政力量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力量进行有效衔接,可以有效规避环保部门因受权力限制而无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缺陷。此外,还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法庭,将污染情节恶劣的企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环保部门和检察机关积极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使依法运行并具备良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有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3年6月由国家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环保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联合执法也有了明确依据。相信,随着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逐步完善、打击环境犯罪力度的加大以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大气污染问题终将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联合执法任务的有效落实,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联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执法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执行联动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果联动部门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及时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永久灭失、案件无法执结的,应追究该协助执行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协助执行部门分管领导或具体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故意包庇被执行人,帮其规避法律责任的,则应追究该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二是要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全面督查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联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权力滥用现象,防止发生执法腐败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境联合执法水平。
【注释】
[1]魏波:《环境危机与文化重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www.xing528.com)
[2]金太军:“论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构建”,载《晋阳学刊》2009年第4期。
[3]李永亮:“‘新常态’视阈下府际协同治理雾霾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9期。
[4]梁星、张智芳:“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协作研究”,载《河北企业》2016年第8期。
[5]高婧:“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探究”,山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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