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孟德尔提出的组织间网络(interorganizational networks)的概念,认为组织间网络的执行是发生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组织体中的,而不是存在于任何单一的组织内;发展、维护和重新设计组织间网络的努力通常也有助于政策的成功执行。因此在大气治理中,要建立专门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构,来协调各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对政府间的合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解决合作中的摩擦与争议,使区域间的大气治理有长久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稳定长久地进行协同治理。
大气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健康运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的监管与监督。由于合作的双方政府处于平级关系,因此需要上级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合作的双方政府进行监督与监管。由上级政府组建专门的委员会或者地方政府合作监督小组,对合作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地方政府在大气治理中节能减排的实际贯彻执行和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理,减少由于地方政府自利性对合作造成的破坏,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与权力,使合作的双方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活动。同时该组织对合作产生的协议协定等的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其顺利实施。
建立健全对大气治理地方政府内部之间协同治理的长效监督机制,消除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就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内环境污染的治理,出台一整套行之有效、可长期坚持的监管措施。比如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对于城区行驶的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城区主要道路采取智能化、机械化清理方式等。同时,城市地区在发展传统工业的同时,要积极寻找人文、环保、富有地域特色的新经济增长方式。上级政府可以就地方政府间协同治理给予评价,要求政府间的协同治理上升一个层次,将大气治理政府间协同治理频度、效度纳入到生态问责制,对地区官员升迁实行“一票否决制”。(www.xing528.com)
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间合作监督时需要健全地方政府生态问责机制,严格划分地方政府中不同部门及不同职务间职责,用法律权威来规定官员应肩负的责任,要明确问责主体以及对官员失职都要有详细规定,包括出现失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减少权责不清、违法失职等现象发生,积极构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生态文明目标落实建立、政府生态问责制度建立和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机制,从而给公民营造出健康、清洁、满意的生态环境。
此外,要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发挥公众和各种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第一,要坚持信息公开,使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透明化,有针对性地对公众和利益相关者设计相应的途径和渠道来获取信息、反馈信息,对涉及大气污染的重大项目要落实环境评估阶段的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做到信息透明、及时、公开;第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相应指标的评价体系,对一些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项目,要成立区域性的监督小组,由各地方政府互派监督员,对跨区域中的重要项目和重要污染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第三,加大第三方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拓宽他们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强化各种监督主体的责任和功能,提高污染区域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机成本,确保合作的有序进行;第四,建立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在地方政府协作过程中如果一方无故终止协作或者违反协议规定,可以利用信用体系,使违约方在信誉和公众形象上受到负面的影响,从而对协作中的各地方政府形成隐形的软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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