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最为直接的法律当属《大气污染防治法》。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GDP的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新兴的世界大国。然而进步过程中的代价也随之而来,出现了大气环境恶化、空气污染严重、各地PM2.5频繁“爆表”等一系列大气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15年8月重新修订[1]。修改后的法律主要填补了目前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漏洞,比如指出了空气污染中重要的污染源来自企业废气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取暖燃煤。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新法还增设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并且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加重惩处,提高了他们的违法成本,加强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新法强调,要将根本改善空气清洁度定位为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空气污染的责任,确立了环境污染考核制度,制定了对于排放量超标的地区强制达标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措施,要将改善空气的质量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完备的立法体系是治理大气问题的根基,首先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基础法律,其次要求各部门法以及程序法制定相关配套法律,从而形成一套治理大气污染的完整的立法体系。
良好的大气环境不仅要求完善的立法支持,而且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要严格执法,同时要求污染监测部门要时时监督;污染企业应当调整能源配置,改进生产技术,加装环保净化装置,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合法排污;还要求整个社会倡导环保理念,加强公众参与,从个人做起,一点一滴地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要做好事先预防、事中监测、事后治理才能从根本根治大气污染问题。国家和政府在立法和执法环节要严格把关,社会各方也要积极配合,只有这样齐心协力我们才能根治大气污染,保护我们头顶上这一片蓝天。
1.确立民事主体环境权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富足,但是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频频出现的雾霾天气就像自然给我们的强烈警告。在工业较为发达的日本、美国,以及欧洲等国很早就有关于保护环境权的运动。
在欧洲大陆,首位提出应当将环境权纳入人权的是一位医生,因有关倾倒放射性废物而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相关条款,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这一主张。关于环境权,日本最早可以追溯到1902年宫崎民藏在其《人类的大权》一文中所主张的土地公平享有,认为地球为天下生存的人类所共有。20世纪60年代美国也发生了要求拥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大争论。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日本的《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也都有相关规定。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到了20世纪80年代左右,全球范围内更多国家开始注重环境权的保护。一些国家开始着手研究环境权的相关内容,并逐步将其写入到本国的法律之中,进一步加以保护。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环境权,引发了不少的讨论和思考,并且逐渐出现在各国的立法中。
各国对环境权的关注以及立法措施,对我国环境权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我国逐步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工作。1989年《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第34条,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和1995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提及了环境权的内容。
在立法中确立环境权是明确公民主体拥有环境权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这么做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保护自身环境的权利。法律是国家统治者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任何人在试图违背法律污染环境之前都会有所忌惮,他们会因为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样在公民因环境问题受到伤害时也能够依据法律主张权利。依靠法律确定环境权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治污染,也使得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为了我们身处的环境尽一份力,那么阴霾的乌云就能够驱散。
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利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一般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表现,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一旦有当事人的环境权利被剥夺甚至自身由于环境问题受到伤害,就可能会出现现实与法律难以匹配的情况出现,公民就不能依靠法律来主张权利。只能依靠一些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www.xing528.com)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快速发展,环境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也应当坚持以这一理念为指导。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同样经历过严重的环境污染时期,先污染后治理是他们走过的老路。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时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要在总结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全方位地治理好环境问题。
虽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绿色的环境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只注重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保证环境的清洁。[2]频繁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给我们亮出的“黄牌”警告,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此刻的繁荣。我们要以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理念,在宪法中确立民事主体的环境权,同时其他实体法和诉讼法都要增加相关环境权的规定,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立法系统。如果每个人都能够争取自己的环境权利,中国成为高度文明的法治强国的明天就不再遥远。
在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同时,对于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应当做适当的扩大。目前对于环境权主体的研究对象十分有限,应当开阔思路。我们和身边的自然环境共处一个地球,它们是人类的好朋友,也应当赋予自然动植物一定的环境权。因为当它们遭受危害时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因此法律给予它们一定的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们。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尚在母体中的胎儿以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环境权的保护。他们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当比一般主体拥有更加充分的环境权保护。这些理论的研究也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进步,今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在当前理论的发展基础上,我们应当扩大公民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但是要做到有节制的扩大,而不是肆意扩大其范围。由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一些人开始担忧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得不到保障,主张将其作为现在环境权的主体加以保护。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意义的,法律首先解决的是现实问题,后代的环境权理应由他们自己加以保护,我们要做的就是治理好当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将蓝天交到他们的手中。
2.确立公众公益诉讼权
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参与使得公众的参与更加有序、更加科学合理,程序化的诉讼让人们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人们使用不客观的舆论压力、暴力抗法、消极不合作等不合理的方式参与其中。
2012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中最为主要的类型就是环保方面的公益诉讼。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未能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个人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维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的现实原因的,立法者是考虑一旦打开了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大门,势必会有一些人抓住法律的漏洞,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但是这种考虑使得公民个人丧失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先进经验,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来说,公众的参与是主要的力量来源,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提到环境公益诉讼,不得不提到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执行制度,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中包括公民个人。为了解决其中公民随意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的问题,通过在诉前设置前置程序来解决这一难题。一旦公民以个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由政府环保部门首先介入,其利用行政职权首先对于污染企业实施执法活动,而不是像通常的诉讼活动由法官进行审理。如果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不能根本解决环境问题,这时才由法院的法官接手来进行审理,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督作用,不仅可以监督企业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监督政府消极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我国在大气的治理过程中需要公民的监督来帮助治理大气污染,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是公民监督环境的主要手段。
在大气污染的整治过程中,工厂违反法律法规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非常常见,但是政府对于这方面的监管不是很到位,导致相关部门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然而公民对这种污染行为却很敏感,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都更愿意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治理大气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进一步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来我国应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民个人,这样在我们自身受到污染威胁的时候可以更直接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每个人都能参与其中,人人都能为环保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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