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没能满足公众的环境需求,而给社会及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政府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消极的责任,也就是说政府应当承担未能履行其职责的不利后果,这也是一个现代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更是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一种标志。这样的后果有以下三种:一是政府不履行职责。政府没有及时地履行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职责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以及相应的责任。二是政府没有正确地履行职责。政府依法行政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政府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适当性,也要因此而承担不利的责任。三是政府的行为造成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构建政府问责机制。在大气污染治理的实践中,政府问责机制的确立将使行政主体树立依法行政、责任行政的意识,制止失职、渎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纠正政府责任实现过程中的不足。只有要求政府承担不利的后果,才能进一步确保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切实履行其职责。
【注释】
[1]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8~82页。
[2]夏锦文:《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9~91页。
[3]冉冉:《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140页。
[4]李光宇:《法治中国背景下地方法治建设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69页。
[5]吕忠梅:《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制创新研究》,长江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9页。
[6]冉冉:“行政压力体制下的政治激励与地方环境治理”,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3期。
[7]何艳梅:《环境法的激励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222页。
[8]邓可祝:《政府环境责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8页。
[9]胡仙芝、张璞:《寻找出路——公共政策视野下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群言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www.xing528.co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http://www.mee.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905/P020190619587632630618.pdf。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http://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gtfw/201912/P020191231360445518365.pdf。
[12]《十八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146页。
[13]刘湘溶、朱翔等:《生态文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
[14]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8》,http://news.bjx.com.cn/html/20190429/977730.shtml。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http://www.mee.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905/P020190619587632630618.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http://www.chinawater.com.cn/ztgz/xwzt/2013slpczt/1/201303/P020130326722430641720.pdf。
[16]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中国环保网2014年1月13日。
[17]熊严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载《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第8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5月11日,http://finance.people.com.cn/GB/927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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