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赛事相对小型赛事,成为绝大部分学者研究关注的焦点。国外早期就有关于“特殊”“标志”“大型赛事”等的论述。如今引起我们关注的是Maurice Roche定义的,Roche(1994)认为大型事件(主要指大型体育赛事)是短期举行但具有长期影响的事件。这一描述清楚地指出,促使城市和国家申办像奥运会和世界杯之类的赛事的动力是这些赛事所能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影响力。Glenn等人用“Mega-event”和“Major-event”来定义大型事件,其中“Mega-event”是超大型事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并成为全球媒体的持久话题,而且这类活动常常是通过竞争才能获得;“Majorevent”是指一般大型事件,就其规模和媒体关注度来讲,能够吸引到显著数量的观众、媒体的报道并具有巨大的经济影响。Roche在2000年进一步指出大型赛事最好被理解为“大规模文化(包括商业和体育)事件,具有疯狂、强感染和国际意义的特点”。Getz(1997)认为大型事件“参观者至少应100万人次,成本至少应达5亿美元,并且应是一个必看的活动”,其观点突出了大型事件对于举办地发展和形象建设的作用。这些结论主要与特殊事件联系在一起。Hall(1992)和Getz(1997)也都认识到这两类事件之间的交叉点。而Kenneth Rober(2004)将结构特征为不连续的、与众不同、国际化的、仅仅庞大的这类体育赛事定义为“大型”,数十亿人能够通过电视转播及其他先进的通讯得到赛事信息,能够吸引众多全球观众和组织。卡尔加里大学的Hamr H.Hiller(2000)的研究指出一项大型事件首先要有固定的时间并且是短期性的,事件有很好的形象能够吸引全世界人的兴趣,并且产生持久的、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并提出决定举行一个大型事件最重要的依据不是它能给城市带来的经济影响,而在于它对举办地所产生的文化影响。综上所述,国外界定大型赛事一般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是短期的但能对举办城市、地区和国家有巨大的影响;第二,是可以吸引大量的媒体报道;第三,是能够吸引大量感兴趣的观众。
国内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定义和特征,也有不少的研究。多数学者都认可所谓的“大型体育赛事”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体育赛事规模的庞大:二是指体育赛事产生的影响巨大。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视角,大型体育赛事一般是指从规模和重要性上能够使主办方和主办地产生较高的旅游效益和媒体覆盖率、赢得良好的名声或产生一定的经济影响,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参与人群规模大、活动层面多以及国际国内影响大的特点。刘亚云(2009)从体育赛事参与人数来界定大型体育赛事,他指出一般国际性体育比赛每天参与人群规模在2万~3万以上,而大型国际体育比赛日均人群规模达到50万~60万。孙庆祝(2010)认为大型体育赛事是指那些竞技水平较高,有巨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在广大媒体甚至全球中产生回响的赛事。曹庆荣(2010)把大型赛事界定为参赛人员和观众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比赛周期长、综合性强的运动会。我国的各级公安机关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视,如《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体育赛事做出规定,指出大型体育赛事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等条例的规定也基本一致。(www.xing528.com)
在综合考虑国内外的研究,同时借用大型活动的定义,界定大型体育赛事为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一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体育比赛,其规模庞大,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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