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职教园区在整合资源中存在的问题
(1)整合资源的动力不足
云南省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动力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职教园区缺少有效指导资源整合的政策法规。云南省各个职教园区对于相关资源的整合主要是依靠自身的探索和抉择,缺少在全省层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政策法规的缺乏使得职教园区的资源整合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相关主体没有整合资源的权限和可以遵照的程序。第二,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以及权责划分的不清使得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动力不足。权责划分不清可能使得各个主体形成责任推诿和责任分散的现象,从而难以形成统一的领导。而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更是直接影响各个主体的积极性。第三,职教园区入驻的职业院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实力不一样,使得各所职业院校对办学目标的设立和对办学资源的掌握都不一样。办学层次较高和办学实力较强的职业院校没有与办学层次较低和办学实力较弱的职业院校进行整合资源的必要,必然造成资源整合的动力不足。
(2)整合资源的范围不广
对于职教园区资源的整合,不仅要从其教育意义上认识,更要从社会经济层面的意义去认识。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范围可以分为园区内的资源整合、园区与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园区与城市间的资源整合三种类型。从云南省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情况来看,这三种类型都存在着整合资源范围不广的情况,且在各个层次整合资源情况的表现也体现出了一定的差异。
造成整合资源范围不广的原因有:
第一,职教园区自身定位不清晰。不管是职教园区本身,还是当地政府对于职教园区的定位都是注重其在教育中的作用,弱化或者忽视了职教园区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所以各方对于职教园区的定位就主要集中于教育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教园区的资源整合范围。
第二,职教园区自身发展水平存在限制。职教园区的资源整合可以说是各个主体间对抗合作的过程,包括职教园区内部即各个学校以及管理委员会和职教园区外部即职教园区与企业等。而在这个过程中,职教园区的自身实力就成了对抗合作过程中的决定因素。
第三,各个主体对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认识不够。不管是职教园区内的各所职业学校还是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于职教园区整合资源的认识都是不够的。对于各所职业学校来说,整合资源就会打破其原有的系统,因此很多职业学校出于“小农意识”,对于整合资源采取保守态度;而园区委员会对于整合资源的认识也存在着局限,并没有将自己定位为整合资源的推动者和主导者。(www.xing528.com)
2.云南省职教园区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层次不高
根据王亚鹏等人对南通市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考察和分析,校企合作有一个由疏到浅、由浅到深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先后包括了推荐就业、见习观摩、顶岗实习、订单培养、校企双方参与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环节。云南省职教园区现在在校企合作的形式上是比较单一的,特别是在订单式培养和校企双方参与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这种形式的合作上还十分欠缺。同时,云南省职教园区在与企业的合作上层次不深,没有形成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而且这些校企合作多数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际关系来维系的低层次合作,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自愿的整体行动。
职教园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层次不高的原因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领域不宽。职教园区与企业的合作领域问题就是指职教园区与企业合作的广度问题,合作的广度主要体现在合作对象的广泛性和合作内容的全面性上。在合作的对象上,云南省职教园区的合作对象大多是本省内或周边省市的企业、学校,而与中东部地区及国外的企业、学校合作较少。云南省职教园区在与企业的合作内容上也不够全面。当前,云南省职教园区与企业的合作内容主要集中在人才的培养上,而在科学研究、人力资源培养等方面合作较少。这导致了职教园区与企业的合作成本增加、正外部效应不足、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问题,使得企业在合作中无法获得足够的利益,造成企业对校企合作的动力减弱,影响了职教园区与企业之间持续的、深层次的合作;同时,合作内容的狭窄也造成了职教园区资源的浪费,无法发挥出职教园区的聚集效益。
(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权责不清
职教园区在与企业合作中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清是影响合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体现在职教园区与企业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风险承担机制。具体表现为:在学生的培养上,哪些课程由学校负责,哪些课程由企业负责;在学生人身安全上,实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谁负责;在实习收益上,学生创造的价值是归学校所有还是归企业所有;在实习工作安排上,学生应该如何工作,工作多久,怎么安排;在科研成果方面,实习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到底归谁所有;在实训基地建设上面,实训基地的所有权归谁,谁负责实训基地的维护等;以及,职教园区与企业之间的分歧应该由谁来裁定。以上这些种种问题已经在云南省职教园区与企业的合作办学中凸显出来,严重地影响了双方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和效率。
权责不清的根本原因在于职教园区与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缺乏有效、详细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目前,我国对于校企合作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合同法》《专利法》;我国为了促进校企合作也出台了大量的法规,例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云南省也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促进云南省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从总体上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做出了指导,但都是比较宏观和笼统的,缺乏具体的校企合作原则、方法等,可操作性较低;特别是关于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优惠政策的缺失,导致企业对于合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也抑制了职教园区对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例如,曲靖职教园区在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的过程中就出现了资产归属不明、学生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使得职教园区无法放心地与企业合作建设实训基地,更无法与企业展开深度的、可持续的合作。
对于职教园区而言,资源整合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职教园区资源的整合必然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目的,脱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资源整合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面对我国社会对于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职业教育的发展必然需要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来实现这一培养目标,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也必定需要更高度的资源整合。所以从某个层面来说,职教园区本身就是为了整合职业教育相关资源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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