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机
1.预防
误机是重大事故,会给旅行社、旅游者带来各方面的损失,导游人员在送客时应提前做好离站交通票据的落实工作。临行前,不安排旅游团到范围广、地域复杂的景点参观游览;不安排旅游团到热闹的地方购物或自由活动。安排充裕的时间去机场(车站、码头),要求时间为:乘火车应提前1小时到达离站地点;乘国内航班应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离站地点;乘国际航班应提前2小时到达离站地点。
2.处理
如遇误机情况,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地陪和旅行社尽快与机场(车站、码头)联系,争取让游客乘最近班次的交通工具离开本站,或采取包机(车厢、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下一站;稳定旅游团(者)的情绪,安排好在当地滞留期间的食宿、游览等事宜;及时通知下一站,对日程作相应的调整;向旅游团(者)赔礼道歉;写出事故报告,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者应承担经济损失并受相应处分。
(二)游客丢失行李、证件
1.预防
首先导游人员要多做提醒工作。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带好随身物品和提包。在热闹、拥挤的场所及购物的时候,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和贵重物品。离开饭店时,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带好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是否带齐了旅行证件。导游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游客的证件时,要由领队收取,用毕立即如数归还,不要代为保管,还要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切实做好每次行李的清点、交接工作。每次游客下车后,导游人员都要提醒司机清车、关窗,并锁好车门。
2.行李丢失的处理
遇到丢失行李的情况,导游人员首先请游客冷静分析情况,找出差错环节;导游人员要主动做好失主的工作,就丢失行李事故向失主表示歉意,并帮助其解决因行李丢失而带来的生活方面的困难;经常与有关方面联系,询问查找进展情况。如找回行李应及时归还给游客;如果确定行李已经遗失,则应由旅行社领导出面向失主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并帮助失主根据惯例向有关部门索赔。导游人员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清行李丢失的经过和原因、查找过程及失主和其他团员的反映等情况。
3.证件丢失的处理
游客丢失证件时,导游人员应先请游客冷静地回忆,详细了解丢失情况,尽量协助寻找。如确已丢失,应马上报告组团社或接待社,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协助游客向有关部门报失,补办必要的手续,所需费用由游客自理。
由旅行社出具证明;请失主准备照片,本人持证明去当地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持公安局的证明去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办新护照;领到新护照后,再去公安局办理签证手续。
(2)补办团队签证
须有签证副本和团队成员护照,并重新打印全体成员名单,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由一名游客填写,其他成员附名单),然后到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进行补办。
(3)华侨丢失护照和签证
当地接待社开具证明;请失主准备照片,持遗失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厅)或授权的公安机关报失并申请办理新护照;持新护照去其侨居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4)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时丢失护照、签证请地陪协助在接待社开具遗失证明,再持遗失证明到当地警察机构报案,取得警察机构开具的报案证明;持当地警察机构的报案证明和遗失者照片及有关护照资料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新护照;领到新护照后,携带必备的材料到所在国移民局办理新签证。
(5)丢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失主持当地接待社的证明向遗失地的市、县公安部门报失,经查实后由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通行证》。
(6)丢失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失主向遗失地的中国旅行社或户口管理部门或侨办报失,核实后发给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
(7)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由当地接待社核实后开具证明,失主持证明到当地公安局报失,经核实后开具身份证明,机场安检人员核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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