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干路支路路口处的人行平面过街、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路口过街信号灯按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提示和行进盲道设置、缘石坡道设置以及安全岛设置等应符合北京市无障碍系统化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附录C规范关于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要求。
(2)城市主要干路支路的人行道路应保证轮椅与单列行人错行的通行宽度,道路两侧树木、构筑物、停车位、导示标牌等不应突出伸入步行区域有碍通行,井盖、排水箅子不应与人行道的路面产生高差。
(3)城市主要干路支路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宜设置无障碍垂直电梯,满足有障碍人士使用轮椅、行人推拉行李箱和婴儿车的通行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
(4)人行道路应与公交站点(包括地铁站点)、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场所)无障碍接驳,接驳处应设置缘石坡道或以坡地形过渡。
(5)宜利用用地边界的绿化带、街边绿地或广场,以及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空间间隔设置无障碍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与周边人行道路无障碍接驳。
(6)城市干路支路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应减少路面高差,或以圆角路牙石过渡。街巷人车混行道路宜用材质、色彩或画线等方式标明人行无障碍路线宽度范围,其各类道路路口缘石坡道接驳方式应符合导则和规范相关设计要求。(见图3-1-1)
图3-1-1 人行道路与机动车道无障碍接驳示意图
(7)城市主要干路支路的人行道路与无障碍休息场所存在高差时,均应设置无障碍坡地形或轮椅坡道进行接驳,并应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www.xing528.com)
(8)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低位收费桩,其停车位应靠近出入口,并与人行道无障碍接驳。
(9)大型公共建筑及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出租车无障碍优先候车区,并宜在居住区出入口访客停车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10)街区内的公共厕所应独立设置可满足家庭异性和母婴照顾的无障碍厕所,其公共厕所内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台和无障碍小便器,并应符合附录C相关设计要求。公共厕所出入口有高差处应设置坡道,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
(11)街区道路的各类无障碍设施以及衔接各类建筑和服务设施出入口处的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12)城市街区主要路口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分布点位和路线图,方便所有有障碍人士使用。其标示内容包括:周边区域无障碍出行路线、无障碍公交站点、机动车无障碍停车点、无障碍休息场所、绿地(带)内无障碍游憩路线、无障碍厕所和可享受视听无障碍服务的设施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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