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配音具有一种功利的天性,会使配音员不由自主地在利益面前不遗余力地为客户摇旗呐喊。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要用声音的表达去建议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去分享商品真实可信的信息,而绝不是强迫、灌输、施压,甚至渲染、夸张、欺骗。配音员必须真诚地用有声语言与受众交流,对广告文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勇于提出自己的质疑,并在“及于受众”之前做好最后的“把关人”。
自从广告进入了“创意”时期,广告人就开始利用各种夸张、诱惑、变形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出现了诱导消费的行为——这不能用广告需要创意来为虚假开脱。做人、经商当以诚信为本,而“诚信”二字皆与“口”有关。这说明,诚信当从言语的真实性出发。作为承载商品信息的广告配音应该讲求真实,这是它的生命基石。也就是说,只有“真”与“善”的广告配音才是“美”的。
“真”,是一则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的基础与命脉,是广告配音这种有声语言艺术的最低审美标准。任何一家企业在树立一个品牌时,都付出了时间与心血,但若是在广告有声化一环夸大、虚假地表述,那么一切的品牌积累都将毁于一旦。然而,在广播电视的屏幕上,艺术的夸张是一种通病,甚至更加赤裸裸地夸大、虚假宣传。尽管极具诱惑的广告配音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对广告的这份信任受到愚弄的时候,不仅会对产品乃至企业失去信心,同样也会质疑播出这些广告的媒体,甚至,广告的相关人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广告的真实性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市场秩序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健康,所以,真实性是最不容忽视的。
“善”,是配音员创作的内涵与原则,是一种艺术追求的价值理念。广告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真实效果是一种“善”,同行之间公平竞争、互相督促,也是一种“善”。向善的广告,是最受观众欢迎的。一方面,是要以消费者为中心,换位思考,不要做成强加式广告,配音时不要灌输、强推,无意义的洗脑广告、低级低俗广告、过度植入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浪费时间,容易引发抵触心理;另一方面,所有广告要符合核心价值观,良好的广告甚至能够起到文化引领的作用,充满着人文关怀。
“美”是配音员在创作时的标准与追求,是一则广告的艺术效果。美是人人都需要的东西,广告配音也不例外。能吸引受众注意的广告的声音,才能更加强有力地推动产品销售。将商业价值与艺术价值合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创造出别具一格的作品。
只有让声音所包裹的商品信息更加具有“真”“善”“美”,才能使商品的信息及自身的职业生涯充满生命力。配音员需要摒弃“一锤子买卖”的思想,摆脱金钱与利益的诱惑,使自身在话筒前能够放轻松、问心无愧地让声音的才华闪现,而不是成为金钱驱使下的“声奴”。
配音员在进行广告配音创作时,常会陷入失去真善美的误区。原因是:
其一,配音员工作在幕后,是以声音形象示人,这与以视觉形象面对大众不同,会在心理上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配完结钱走人,至于将来声音出现在哪里,广告配音怎么使用都不去过问。
其二,配音员常常听命于市场和客户,有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给钱即配,而且还要竭尽全力地做好吹捧者。
其三,只关注了艺术表现形式的夸张,缺少对广告内容真实美的认知。
其四,法律意识淡薄。
以视觉形象为主的产品代言人已经被纳入了《新广告法》的管控之中,那么配音员的声音形象是否有一天也会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呢?这并非杞人忧天、空穴来风,且在技术层面上也并非难事。在此,来了解一下声纹鉴定。
“所谓声纹,是用电声学仪器显示的携带言语信息的声波频谱。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声纹不仅具有特定性,而且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成年以后,人的声音可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实验证明,无论讲话者是故意模仿他人声音和语气,还是耳语轻声讲话,即使模仿得惟妙惟肖,其声纹却始终不同。基于声纹的这两个特征,警方侦查人员就可将获取的嫌疑人的声纹,通过声纹鉴定技术进行检验对比,从而迅速认定罪犯,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1]配音员虽然可以通过声音化装来改变自己外部的声音形式,但是人的发声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从理论上讲,它同指纹一样具有身份识别的功能。虽然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暂时不能与指纹具有同等的精确程度,但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为法庭科学的一项新技术。因此,无论配音员如何变换自己的声音、为音色造型,都摆脱不了声纹。
既然技术鉴定不是障碍,那么关于法律的限定呢?是不是仅仅依靠声音、幕后工作,甚至使用化名就可以逍遥法外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作为一名配音员,应用声音给人们带去愉悦的享受,而不能可以被金钱所任意驱使。如若被利益蒙住双眼,利用“配音”做违法之事,便会自取灭亡。作为一名配音员,特别是最为接近“利益”的广告配音员来说,法律意识值得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www.xing528.com)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当配音员遇到广告中存在以上问题时,应当警觉,特别是其中的第三项提出了关于配音的创作依据——广告用语中某些极端用语的禁令,但这其中的一个“等”字没有做明确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司法解释空间,如若违反,后果严重。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配音允许艺术表达的夸张,但是这种艺术夸张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或者说这种艺术的处理不能给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既是准确传播信息的法则,也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道德及法律的规范要求。而广告配音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在广告配音的艺术性与真实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仅仅是为了做成一单“生意”,不顾广告禁忌照本宣科,为雇主的某些错误做法站脚助威,这无疑会成为一个欺骗消费者的“帮凶”。维护好广告的“真”“善”“美”,是配音员的一种责任担当。
优秀的广告配音艺术作品也应当是将功利性与艺术性有效结合的艺术创造,而非仅为经济效益摇旗呐喊、站脚助威。作为艺术创作主体的广告配音员应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应通过有风格、有温度的声音表达,来彰显时代的进步。广告配音绝不是见利忘义的肆意吹嘘,也不是哗众取宠的极尽炫耀,它诉说的是每个平凡人的生活况味,它应该是一种商品背后人文精神的体现,把“金玉其表”“童叟无欺”通过言语的表达赋予商品,使人们通过声音来感受到一种对生命的关照,使广告的商业属性与艺术属性融为一体,二者兼得。
让人类的有声语言艺术为广告插上美的翅膀!
【注释】
[1]百度百科:声纹[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3%B0%E7%BA%B9/1209792?fr=Al 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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